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授權契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12號原告 張龍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立貞 間確認授權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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