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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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 蘇碧鳳 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周炳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