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24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文國 被上訴人即被告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萬4,0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霍薇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