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47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15,03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1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