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0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02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李潤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士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513條意旨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洪士楟已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