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執行羈押。經五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五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嗣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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