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惠豪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憲豪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英世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市○○區○○街○○○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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