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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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90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張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