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2號上訴人乙○○即被告被上訴人即世通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9日通知上訴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此項通知已於97年9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