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81號上訴人 林藝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鳳琴 因102年度訴字第68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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