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再字第5號上訴人 楊氏明玉 即再審原告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陳三 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51條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人業於民國103年1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家事事件法5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