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040號聲請人 王錞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掗旌有限公司鍾聖逸 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掗旌有限公司、鍾聖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01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5萬元為擔保金,並聲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存字第559號擔保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掗旌有限公司、鍾聖逸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
二、經查,聲請人業於民國102年7月18日向本院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並經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55號裁定就同一案件擔保金准予發還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發還擔保金,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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