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99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黃雅嵐 債務人 楊世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楊世評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6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6年11月2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季加5.13%機動年息按月計付。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3年8月2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11,658元,及其如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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