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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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08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富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碧霞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