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劉明陞前案紀錄「⑴於91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⑴於91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所為之112年度交簡字第155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劉明陞之前案紀錄所犯罪名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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