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63號原告 劉碧霞 被告 孫懷中 上列被告孫懷中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劉碧霞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趙德韻
法官吳明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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