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偉安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357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高偉安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高偉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所犯法條部分補充「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於同年6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增列被告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刑之限制,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高偉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上開一般洗錢
犯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一般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爰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先予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
徑賺取所需,竟貪圖報酬,自甘為他人所利用,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同時增加檢警查緝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詐取款項金額,並考量被告前因同一詐欺集團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73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尚未確定),並有其他案件審理中,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就其所犯洗錢犯行部分,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及其於該詐欺集團內之分工,較諸實際策畫佈局、分配任務、施用詐術之核心份子而言,僅居於聽從指示、代替涉險之次要性角色,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次犯行所生損害,及被告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鐵工、與母親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89頁),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為本件各該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被告因加入本件詐欺集團而經多案起訴、審判,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明,是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是本件爰不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沒收:依卷內事證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已實際獲取詐欺犯罪所得,而受有不法利益,爰不予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千雅提起公訴,檢察官朱曉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主文1 許文祥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1月1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許文祥,佯稱係網購業者,誤訂團購訂單 云云 ,致許文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11月11日22時7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46,103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先由 吳松育 於同日22時13分、1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第一銀行重陽分行,分別提領2萬元、1萬4千元後,再由高偉安於同日22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幸福分行,提領2萬元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高偉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 吳冠甫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1月1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吳冠甫,佯稱係網購業者,誤訂團購訂單云云,致許文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11月11日22時36分許(共2次),分別匯款49,982元、3,998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由高偉安於同日22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幸福分行,提領2萬元、1萬4千元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高偉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 陳宣妤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1月1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陳宣妤,佯稱係華陀扶元堂業者,誤刷6筆訂單云云,致陳宣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11月11日22時28分、30分(共2次),分別匯款29,986(共2筆)、29,985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先由吳松育於同日22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新莊幸福郵局,提領6萬元後,再由高偉安於同日23時15分許,在上開處所,提領3萬元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高偉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 林建憲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1月1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林建憲,佯稱係誠品業者,誤刷6筆訂單云云,致林建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111年11月11日23時19分、21分許,分別匯款49,989元、9,023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由高偉安於同日23時24分許,在上開處所,提領5萬9千元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高偉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 陳明慧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1月12日某時許,向陳明慧佯稱係生活市集業者,其信用卡遭盜刷云云,致陳明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11月12日17時4分、15分許,分別匯款49,989元、40,077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先由吳松育於同日17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板橋文化路郵局,提領6萬元後,再由高偉安於同日17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之全家便利商店板橋新埔店,提領2萬元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高偉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 廖玉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1月12日某時許,向廖玉珊佯稱係生活市集業者,其信用卡遭盜刷云云,致廖玉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11月12日17時10分、15分許,分別匯款29,983元、29,985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由高偉安於同日17時18分、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埔西門市及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板橋文化路郵局,分別提領2萬元、5萬元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高偉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 白淑慧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1月12日某時許,向白淑慧佯稱係生活市集業者,因電腦資料遭駭,誤升級為高級會員云云,致 白淑惠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11月12日19時7分許,匯款49,101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由高偉安於同日19時17分、25分,及2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板橋漢生郵局,分別提領3萬元、6萬元、2萬5千元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高偉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 郭秋香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1月12日某時許,向郭秋香佯稱係生活市集業者,因電腦資料遭駭,誤升級為高級會員云云,致郭秋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11月12日19時16分許,匯款5萬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由高偉安於同日19時17分、25分,及2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板橋漢生郵局,分別提領3萬元、6萬元、2萬5千元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高偉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 王傅民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1月12日某時許,向王傅民佯稱係生活市集業者,因電腦資料遭駭,其信用卡遭重複下單云云,致王傅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11月12日19時18分許,匯款34,987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由高偉安於同日19時17分、25分,及2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板橋漢生郵局,分別提領3萬元、6萬元、2萬5千元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高偉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 謝介祥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1月1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謝介祥,佯稱係誠品業者,誤刷6筆訂單云云,致謝介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11月12日20時29分、35分、38分許,分別匯款24,998元、15,030元、5,005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由高偉安於111年11月12日20時52分、5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大庭店,分別提領700元、4千元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高偉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 柯韋豐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1月12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 柯為豐 ,佯稱係生活百貨客服,誤設定為高級會員,將收取會費云云,致柯韋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11月12日20時48分許,匯款3.989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由高偉安於111年11月12日20時52分、5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大庭店,分別提領700元、4千元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高偉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 梁靖玟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1月12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梁靖玟,佯稱係世界展望會業者,因資料誤植將每月自動扣款云云,致梁靖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11月12日23時4分、7分許,分別匯款49,985元(共2筆),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由高偉安於111年11月12日23時21分、2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南雅郵局,分別提領6萬元(共2筆)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高偉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 林華德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1月12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林華德,佯稱係動漫購物平台業者,誤設定為高級會員云云,致林華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11月12日23時11分許,匯款49,987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由高偉安於111年11月12日23時27分、28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板橋華雅店,分別提領2萬元、9千元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高偉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 許素珍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1月13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許素珍,佯稱係生活大平台業者,誤設定為經銷商云云,致許素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11月13日19時59分、20時1分、15分許,分別匯款49,986元、49,989元,及20,123元,至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先由吳松育於同日20時4分、13分、14分、17分、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全家超商永和復興店、新北市○○區○○路00號之新光銀行永和分行、新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永興門市,及新北市○○區○○路00號之OK超商永和永利店等處,分別提領2萬元(共3筆)、3萬元、2萬9千元後,再由高偉安於同日21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之台北富邦銀行保生分行,提領1千元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高偉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357號112年度偵字第9453號
被告高偉安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松育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臺東縣○○市○○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怡婷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偉安、吳松育與TELEGRAM暱稱「興」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興」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高偉安、吳松育2人再依「興」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再將提領之金額交付與「興」,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高偉安、吳松育因而從中抽取報酬。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4、6至14、16至19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高偉安、吳松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告高偉安、吳松育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後,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事實。2如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事實。3如附表所示之人提供之存匯憑據、對話紀錄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事實。4如附表所示之人相關報案資料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事實。5附表所示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如附表所示之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後,即遭提領一空之事實。6監視器檔案光碟及截圖、被告對話紀錄被告高偉安、吳松育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後,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事實。
二、核被告高偉安、吳松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高偉安、吳松育與TELEGRAM暱稱「興」之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高偉安、吳松育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高偉安、吳松育所為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高偉安、吳松育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檢察官徐千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美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提領車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1 呂翊豪 (提告)於111年11月11日,撥打呂翊豪電話,假冒網購業者,稱其高級會員設定錯誤,致呂翊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11日21時57分27秒22,100元000-00000000000000吳松育(照片編號1)111年11月11日22時3分、4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號之玉山銀行三重分行20,005元、18,005元2 何誼喧 (提告)於111年11月11日,撥打何誼喧電話,假冒租書網業者,稱其會員誤儲值,致何誼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11日21時57分50秒16,028元111年11月11日22時09分02秒8,099元吳松育(照片編號2)111年11月11日22時11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金陽店20,005元3許文祥(提告)於111年11月11日,撥打電話假冒網購業者,稱其誤訂團購訂單,致許文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11日22時07分12秒46,103元吳松育(照片編號3)111年11月11日22時13分、14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第一銀行重陽分行20,005元、14,005元高偉安(照片編號5)111年11月11日22時48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幸福分行20,005元4吳冠甫(提告)於111年11月11日,撥打電話假冒網購業者,稱其誤訂團購訂單,致許文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11日22時36分12秒49,982元高偉安(照片編號6)111年11月11日22時50分、51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第一銀行幸福分行20,000元、14,000元111年11月11日22時36分12秒3,998元5陳宣妤(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1日,撥打電話假冒華陀扶元堂業者,稱其誤刷6筆訂單,致陳宣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11日22時28分14秒29,986元000-00000000000000吳松育(照片編號4)111年11月11日22時47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新莊幸福郵局60,005元111年11月11日22時30分46秒29,986元111年11月11日22時03分51秒29,985元高偉安(照片編號7)111年11月11日23時15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新莊幸福郵局30,000元6林建憲(提告)於111年11月11日,撥打電話假冒誠品業者,稱其誤刷6筆訂單,致林建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11日23時19分38秒49,989元高偉安(照片編號8)111年11月11日23時24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新莊幸福郵局59,000元111年11月11日23時21分58秒9,023元7 翁唯真 (提告)於111年11月12日,假冒蝦皮網拍業者,稱簽定正品保證,致翁唯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12日16時50分49,988元000-00000000000000吳松育(照片編號9)111年11月12日16時54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板橋文化路郵局60,000元、40,000元111年11月12日16時54分24,123元8陳明慧(提告)於111年11月12日,假冒生活市集業者,稱信用卡遭盜刷,致陳明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12日17時04分49,989元000-00000000000000吳松育(照片編號10)111年11月12日17時12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板橋文化路郵局60,000元111年11月12日17時15分40,077元高偉安(照片編號11)111年11月12日17時16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之全家便利商店板橋新埔店20,005元9廖玉珊(提告)於111年11月12日,假冒生活市集業者,稱信用卡遭盜刷,致廖玉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12日17時10分29,983元高偉安(照片編號12)111年11月12日17時18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埔西門市20,000元111年11月12日17時15分29,985元高偉安(照片編號13)111年11月12日17時21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板橋文化路郵局50,000元10白淑慧(提告)於111年11月12日,假冒生活市集業者,稱電腦資料遭駭,誤升級高級會員,致白淑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12日19時07分49,101元000-00000000000000高偉安(照片編號14、15、16)111年11月12日19時17分、25分、26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板橋漢生郵局39,000元、60,000元、35,000元11郭秋香(提告)於111年11月12日,假冒生活市集業者,稱電腦資料遭駭,誤升級高級會員,致郭秋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12日19時16分50,000元12王傅民(提告)於111年11月12日,假冒生活市集業者,稱電腦資料遭駭,信用卡遭重複下單,致王傅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12日19時18分34,987元13謝介祥(提告)於111年11月11日,撥打電話假冒誠品業者,稱其誤刷6筆訂單,致林建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12日20時29分24,998元000-00000000000000高偉安(照片編號17)111年11月12日20時52分、54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大庭店705元、4,005元111年11月12日20時35分15,030元111年11月12日20時38分5,005元14柯韋豐(提告)於111年11月12日,撥打電話假冒生活百貨客服,稱誤設定其為高級會員,將收取會費,致柯韋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12日20時48分3,989元15梁靖玟(未提告)於111年11月12日,撥打電話假冒世界展望會業者,稱資料誤植將每月自動扣款,致梁靖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12日23時4分49秒49,985元000-00000000000000高偉安(照片編號18)111年11月12日23時21分、22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南雅郵局60,000元、60,000元111年11月12日23時7分26秒49,985元高偉安(照片編號19)111年11月12日23時27分、28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板橋華雅店20,005元、9,005元16林華德(提告)於111年11月12日,撥打電話假冒動漫購物平台業者,稱誤設定其為高級會員,致林華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12日23時11分38秒49,987元17許素珍(提告)於111年11月13日,撥打電話假冒生活大平台業者,稱其遭誤設定為經銷商,致許素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13日19時59分49,986元000-0000000000000吳松育(照片編號20、21)111年11月13日20時4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全家超商永和復興店20,005元111年11月13日20時1分49,989元吳松育(照片編號22)111年11月13日20時13分、14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之新光銀行永和分行30,000元、29,000元111年11月13日20時15分20,123元吳松育(照片編號23)111年11月13日20時17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永興門市20,005元吳松育(照片編號24)111年11月13日20時21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之OK超商永和永利店20,005元高偉安(照片編號26)111年11月13日21時39分許新北市○○區○○路0號之台北富邦銀行保生分行1,005元18 張君豪 (提告)於111年11月13日,假冒旋轉拍賣客服,稱需認證金流程式,致張君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13日20時49分9,999元000-00000000000000吳松育(照片編號25)111年11月13日21時16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號之台北富邦銀行永和分行10,005元19 邱秀蘭 (提告)於111年11月13日,假冒鞋全家福業者,稱需因發票錯誤,後續會自動刷卡10筆等語,致邱秀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13日23時1分38,125元000-0000000000000吳松育(照片編號27、28)111年11月13日23時23分、24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之玉山銀行中和分行50,000元、50,000元111年11月13日23時2分49,999元吳松育(照片編號29)111年11月13日23時28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正原門市20,000元111年11月13日23時3分49,999元吳松育(照片編號30)111年11月13日23時28分許33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華南銀行積穗分行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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