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7號
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縣板橋市重慶國民小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民國97年11月7日所為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裁定理由㈡原法院85年度簡上字第239號判決主文聲請人之訴未駁回繼續審判部分,免徵新台幣(下同)13萬9,427元訴訟費用,本院裁定未予裁判,明顯為訴訟標的一部脫漏,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聲請補充裁定云云。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於97年11月7日所為裁定,以聲請人對原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並未敘明任何抗告理由,且其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而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在案為由,駁回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裁定有脫漏情形,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