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4號上訴人 葉明泉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辰 律師被上訴人 姜昌文
許源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廖耿璋 被上訴人 羅文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二、原定民國103年7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之言詞辯論期日庭期取消。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呂仲玉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