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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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光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光輝明知飲用酒類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108年3月7日上午9時許及下午2、3時許,在南投縣○○鎮○○路○○號住處內先後飲用藥酒各2杯後,仍於同日晚間7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7時32分許,○○○鎮○○路○段與北環路口時,不慎與被害人 顏玉蓮 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晚間7時47分許,測得張光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4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業於108年4月17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葉峻石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