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格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2581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格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白格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03.07│105.03.07│104.11.21││││││├────────┼──────────┼──────────┼──────────┤│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625號│字第625號│字第2232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2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28號│105年度簡字第60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8.31│105.08.31│105.10.27│├───┼────┼──────────┼──────────┼──────────┤││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2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28號│105年度簡字第6051號││判決├────┼──────────┼──────────┼──────────┤││判決│105.10.03│105.10.03│105.12.0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5562號(106執緝266│第5562號(106執緝266│第19232號(士林地檢│││)。編號1至2應執行有│)。編號1至2應執行有│106執助688)│││期徒刑7月。│期徒刑7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08.13│105.08.13│105.02.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3615號│字第3615號│字第1669、167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41號│106年度訴字第641號│106年度易字第6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5.18│106.05.18│106.05.1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41號│106年度訴字第641號│106年度易字第622號││判決├────┼──────────┼──────────┼──────────┤││判決│106.06.12│106.06.12│106.06.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9923號(士林地檢10│第9924號(士林地檢10│第10262號(士林地檢│││6執助920)│6執助921)│106執助953)││││││└────────┴──────────┴──────────┴──────────┘┌────────┬──────────┬──────────┬──────────┐│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09.15│105.03.23│105.03.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669、1670號│字第170號│字第169號│├───┬────┼──────────┼──────────┼──────────┤││法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22號│106年度簡字第849號│106年度簡字第9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5.16│106.05.17│106.02.17│├───┼────┼──────────┼──────────┼──────────┤││法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22號│106年度簡字第849號│106年度簡字第915號││判決├────┼──────────┼──────────┼──────────┤││判決│106.06.12│106.09.05│106.05.2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0261號(士林地檢│第15418號│第8882號(士林地檢│││106執助954)││106執助819)││││││└────────┴──────────┴──────────┴──────────┘┌────────┬──────────┬──────────┬──────────┐│編號│10│││├────────┼──────────┼──────────┼──────────┤││││││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03.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1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6.13│││├───┼────┼──────────┼──────────┼──────────┤││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85號││││判決├────┼──────────┼──────────┼──────────┤││判決│106.07.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2581號(士林地檢│││││106執助1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