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李秋金 被告 林曹雪仙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訴緝字第1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曹雪仙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罪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免訴在案,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黃鏡芳法官蘇昌澤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