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 陸年 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7月30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五六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七四四號),維持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之判決,並經最高法院駁回受刑人所提起第三審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受刑人於案發後自首,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