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致死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23日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1之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上訴字第4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志銘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