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秩聲字第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聲明人即
受處分人   周義祥
       阮夢桃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所為之處分(新北
警板刑字第108353199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二、本件聲明人周義祥、阮夢桃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
事證證明屬實:
㈠受處分人周義祥於警訊中之陳述。
㈡受處分人周義祥交付之現金新台幣1350元、濕紙巾(擦拭
下體用)扣案可佐。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定,
各裁處受處分人周義祥罰鍰新台幣1500元、裁處受處分人阮
夢桃罰鍰新台幣6000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否認有違反前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款之行為,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云云,並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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