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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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27號抗告人即原告 劉慶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2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