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6號聲請人 吳素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10月29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10月29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至106年2月28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劉冠宏┌───────────────────────────────────────────┐│附表:│├───────┬───┬────┬──────┬─────┬───────┬─────┤│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台幣)│││├───────┼───┼────┼──────┼─────┼───────┼─────┤│聯林工業股份有│空白│台灣銀行│000000000│500,000元│105年10月12日│AK0000000││限公司 林朝陽 ││中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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