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93號上訴人即被告正輝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麗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命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49,970元之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是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9,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