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618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永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106年度審訴字第61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規定可資參照,依上說明,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葉永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618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並於106年12月1日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之住處,由被告之母 葉黃金英 代收,隨後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6年12月
8日具狀聲明上訴,然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因依前開刑事訴訟法規定,於107年4月3日裁定限被告應於補正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107年4月11日送達被告上址住所地,而由被告之弟 葉哲承 收受在案等情,有相關之送達證書及裁定書在卷可憑,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敏維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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