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金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金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依惠選任辯護人葉子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依惠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不得意圖抬高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事實
一、胡依惠與 鄒勝 於民國82年、83年間結識為男女朋友,於91年間胡依惠經鄒勝(另案通緝中)要求向他人借用證券帳戶供其買賣股票,雖知悉鄒勝欲以抬高或壓低而連續高買低賣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上櫃之股票,及以相對成交方式大量買進,形成該檔股票交易活絡假象,誘使其他投資人買賣該檔股票,操縱股票價格牟利,猶基於幫助之犯意,央請不知情友人 徐薏涵 出借附表一編號㈠⑴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信證券公司)、⑵吉祥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下稱吉祥館前分公司)、⑶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證券公司)、⑷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原名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下稱建華證券大稻埕分公司)、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下稱統一證券城中分公司(下稱統一證券城中分公司)、⑹大府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下稱大府城證券城中分公司)、⑺台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鳳證券)、⑻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等證券帳戶,取得存摺、印鑑交予鄒勝使用,鄒勝於取得前開 徐意涵 出借證券帳戶後,連同其自行或透過他人借得之附表一編號㈡至編號所示 顧峻李玉如蘇萬良林上元江增業蘇青雲 、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雅公司)、 劉純活陳柏楷金一新 等人證券帳戶,自91年5月1日起至91年7月10日止,在集中交易市場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臺灣亞銳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銳士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利用上開徐薏涵、顧峻、李玉如、蘇萬良、林上元、江增業、蘇青雲、飛雅公司、劉純活、陳柏楷、金一新等人證券帳戶,委由不知情之證券商營業員向櫃買中心報價大量下單,對亞銳士公司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並為圖使亞銳士公司股票之交易呈活絡假象,乃相互對作買賣,或於盤前、盤中持續以漲停板價格,或高於前一日、前一檔之價格大量委託買進,誘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及追價買進,藉以操縱該股票價格之市場行情,影響該股票成交價格,以單一之犯意,接續為違反
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及第2項之行為。茲分述如下,㈠91年5月1日起至91年7月10日查核期間,鄒勝買賣亞銳士公司股票之行為如下(詳見如後附表二所示):
⒈91年5月3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37分起至9時
42分,以23.8元至24.2元之價格委託買進6筆28千股,分別以23.8元至24.1元成交5筆19千股,自9時42分起至
9時54分時間內,以高於前一盤成交價或同前盤成交價
24.8元起至26元之遞增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20筆,414千股,並分別以24.8元起至26元之遞增價格成交共計18筆,387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22分至9時
28分,以23.8元至24.9元之遞增價格委託買進4筆38千股,分別以23.8元至24.2元之價格成交4筆38千股。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李玉如證券帳戶於11時27分使用附表一
所示李玉如證券帳戶以26元委託大量買進1筆200千股,旋於11時29分取消委託買進,劉純活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53分,以26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筆1千股,旋於9時53分取消委託買進。
⑷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74.62%。
⑸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6元作收。
⒉91年5月6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李玉如之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
19分起至13時27分時間內,以高於前一盤成交價或同前盤成交價25元至25.3元之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9筆,104千股,並分別以25元至25.3元之價格成交,共計9筆,56千股。
⑵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25.57%。
⑶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5.3元作收。
⒊91年5月7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帳戶於9時12分至13時1分時
間內,以24.5元、25.20元之價格委託買進3筆44千股,並分別以24.5元、24.3元、25.2元、25元之價格成交3筆37千股。
⑵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35.58%。
⑶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5元作收。
⒋91年5月8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金一新、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10
分起至13時14分時間內,以高於前一盤成交價或同前盤成交價25.5元起至26元之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37筆,202千股,並分別以25.5元起至26元之價格成交共計31筆,182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3時29分收盤前,
以低於前一盤成交價23.3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5千股,並以25.4元之價格成交。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大府城證券城中分行證券帳戶,
於13時29分45秒以25.6元價格委託買進5千股,並以 徐薏涵台鳳 證券帳戶於13時29分59秒以23.5元之價格委託賣出,於13時30分以25.4元之價格相對成交2千股。占本日成交量0.85%。
⑷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78.11%,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2.15%。
⑸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5.4元作收。
⒌91年5月9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金一新、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14
分起至12時31分時間內,以26元至25.3元之遞減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8筆,64千股,並分別以25.3元至26元之價格成交共計8筆,64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3時29分收盤前
,以低於前一盤成交價23.7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1千股,並以25.5元之價格成交。
⑶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48.85%,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0.76%。
⑷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5.5元作收。
⒍91年5月10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金一新、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48
分起至13時05分時間內,以25.3元至25.9元遞增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7筆,71千股,並分別以25.3元至25.9元之價格成交共計7筆,71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3時29分收盤前
,以低於前一盤成交價23.8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2千股,並以25.4元之價格成交。
⑶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53.38%,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1.50%。
⑷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5.4元作收。
⒎91年5月13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1時19分起至12
時53分時間內,以25元至25.4元之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14筆,50千股,並分別以25元至25.4元之價格成交共計14筆,50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3時29分收盤前
,以低於前一盤成交價23.7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1千股,並以25.1元之價格成交。
⑶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73.53%,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1.47%。
⑷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5.1元作收。
⒏91年5月14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9分起至13
時14分時間內,以高於前一盤成交價或同前盤成交價之
25.5元至24.9元之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13筆,117千股,並分別以25.5元至25.1元之價格成交共計11筆,89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3時23分收盤前
,以低於前一盤成交價23.4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1千股,並以25.1元之價格成交。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大府城證券城中分行證券帳戶,
於13時14分26秒以25.1元價格委託買進10千股,並以徐薏涵台鳳證券帳戶於13時29分39秒以23.4元之價格委託賣出,於13時30分以25.1元之價格相對成交1千股。占本日成交量0.82%。
⑷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73.55%,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1.65%。
⑸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5.1元作收。
⒐91年5月15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林上元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27
分起至13時23分時間內,以高於前一盤成交價或同前盤成交價25.1元至25.8元之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19筆,180千股,並分別以25.1元至25.8元之價格成交共計16筆,144千股。
⑵使用徐薏涵附表一所示證券交易帳戶於13時29分收盤前
,以低於前一盤成交價23.4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2千股,並以25.3元之價格成交。
⑶①使用附表一所示林上元統一證券新台中分公司證券帳
戶於12時18分19秒,以25.2元之價格買進99千股,使用徐薏涵台鳳證券帳戶,於12時18分55秒以25.2元之價格委託賣出99千股,於12時19分以25.2元相對成交88千股;②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大府城證券城中分行證券帳戶,於13時23分50秒以25.3元價格委託買進1千股,並以徐薏涵台鳳證券帳戶於13時29分45秒以23.4元之價格委託賣出2千股,於13時30分以25.3元之價格相對成交1千股。占本日成交量45.40%。
⑷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73.47%,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46.94%。
⑸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5.3元作收。
⒑91年5月16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劉純活、蘇萬良證券交易帳戶
於9時08分起至13時29分時間內,以高於前一盤成交價或同前盤成交價25.3元至27元之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
20筆,247千股,並分別以25.4元至26.5元之價格成交共計19筆,228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於13時26分以25.8
元委託賣出1筆89千股,並以25.8元之價格成交89千股;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3時29分收盤前,以低於前一盤成交價23.6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3千股,並以25.8元之價格成交3千股。
⑶期間,
①附表一所示蘇萬良復華證券公司證券帳戶,於13時25
分27秒以25.8元委託買進90千股,李玉如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證券帳戶,於13時26分11秒以25.8元委託賣出89千股,於13時26分32秒以25.8元相對成交84千股;②附表一所示 劉純活寶來 證券四維分公司證券帳戶於13
時29分44秒以27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0千股,與前揭李玉如證券帳戶委託賣出股票,於13時30分以25.8元之價格相對成交5千股;③附表一所示徐薏涵台鳳證券帳戶於13時29分41秒,以
23.6元之價格委託賣出3千股,與前揭劉純活證券帳戶委託買進股票,於13時30分以25.8元之價格相對成交3千股。
④占本日成交量32.85%。
⑷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81.43%,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32.86%。
⑸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5.8元作收。
⒒91年5月17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劉純活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01
分起至13時29分收盤前時間內,以高於前一盤成交價或同前盤成交價元25.8元至26.10元之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26筆,71千股,並分別以25.6元至26.10元之價格成交共計25筆,63千股。並於13時29分收盤前,使用劉純活證券交易帳戶以高於前盤成交價27.6元委託買進3筆11千股,並以26.5元之價格成交3筆11千股。
⑵使用
①附表一所示劉純活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9分,以低於
前一盤成交價25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1千股,以26元之價格成交1千股。
②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2時20日,及13時
28分、13時29分收盤前,以低於前一盤成交價24元之價格委託賣出5筆,6千股,並以25.6元至26.5元之價格成交5筆6千股。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劉純活寶來證券四維分公司帳戶於13時
28分、13時29分以25.9元、25.8元、26.1元、27.6元之價格委託買進2千股、1千股、1千股、1千股,使用徐薏涵附台鳳證券帳戶,於13時26分、13時26分、13時29分,以24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千股、1千股、1千股、1千股,於13時28分、13時29分以25.9元、25.8元、25.8元、26.5元之價格相對成交1千股、1千股、1千股、2千股。占本日成交量7.14%。
⑷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88.10%,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8.33%。
⑸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6.5元作收。
⒓91年5月20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劉純活、蘇萬良證券交易帳戶
於9時02分起至13時24分時間內,以24.9元至26元之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16筆,99千股,並分別以25元至26元之價格成交共計10筆,49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3時29分收盤前
,以26.2元委託買進1筆2千股,以高價28.3元委託買進4筆,20千股,並以26.5元之價格成交4筆,20千股。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富邦證券大同分公司帳戶、蘇萬
良復華證券帳戶於10時11分、12時10分以25.1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0千股、85千股,徐薏涵台鳳證券帳戶於12時10分以25.1元、24.7元之價格委託賣出85千股、1千股。於12時11分、12時12分以25.1元相對成交3千股、81千股、1千股。占本日成交量54.48%。
⑷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92.95%,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55.77%。
⑸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6.5元作收。
⒔91年5月21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10分起至13
時29分收盤前,以25.3元至26.5元之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19筆,92千股,並分別以25.4元至26.5元之價格成交共計17筆,77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劉純活證券交易帳戶於13時07分至13時
29分時間內,以25.1元至28.3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1筆19千股,並分別以25.50元至26.10元之價格成交8筆14千股,其中13時07分以高價28.3元委託買進1筆1千股,以
26.10元成交1筆1千股,13時26分以高價28.3元委託買進1筆1千股,以26.10元成交1筆1千股,13時29分收盤前以高價28.3元委託買進3筆8千股,以26.10元成交3筆8千股。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劉純活寶來證券四維分公司帳戶、徐薏
涵台鳳證券帳戶於8時57分、9時17分,以26元、24.7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1千股、1千股,徐薏涵台鳳證券帳戶於9時10分、9時15分以25.4元、26元之價格委託買進8千股、20千股,於9時15分、9時17分以26元、25.4元之價格相對成交11千股、1千股。占本日成交量11.53%。
⑷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87.50%,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16.35%。
⑸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6.10元作收。
⒕91年5月22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03分起至13
時32分,以25.5元至26.1元之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35筆,137千股,並分別以25.7元至26.1元之價格成交共計17筆,126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劉純活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45分起至13
時29分期間內,以25.7元至27.8元之價格賣出24筆,97千股,並分別以25.7元至26.2元之價格成交,共計12筆,56千股。其中11時47分以低於前一盤成交價24.3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1千股,並以25.5元之價格成交。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建華證券大稻埕分公司證券帳戶
、吉祥證券館前分公司證券帳戶於9時3分至12時48分期間,以25.7元至26.2元之價格委託買進54千股,劉純活寶來證帳戶於8時45分至12時52分以24.3元至26元之價格委託賣出48千股,於8時3分至12時52分,以26.2元至
25.7元之價格相對成交48千股。占本日成交量41.37%。
⑷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95.69%,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42.24%。
⑸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6元作收。
⒖91年5月23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林上元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01
分起至13時28分,以25.3元至26元之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25筆,206千股,並分別以25.3元至26元之價格成交共計20筆,165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2時2分、12時
55分,以低於前一盤成交價24.2元之價格委託賣出3筆3千股,並以25.4元之價格成交3筆3千股。⑶使用附表一所示李玉如、劉純活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45
分起至12時45分,以25.3元至25.8元之價格分別委託賣出共計17筆,247千股,並分別以25.3元至26元之價格成交共計12筆,230千股。
⑷使用附表一徐薏涵富邦證券大同分公司帳戶、大府城證
券城中分公司帳戶、台鳳證券帳戶、林上元網路台中分公司帳戶於9時1分至12時51分,以25.3元至26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47千股,劉純活寶來證券四維分公司帳戶、徐薏涵台鳳證券帳戶、李玉如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帳戶於8時55分至12時55分以26元至24.2元之價格委託賣出226千股,並於9時1分至12時56分以25.3元至26元之價格相對成交122千股。占本日成交量41.45%。
⑸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56.12%,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79.25%。
⑹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5.90元作收。
⒗91年5月24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林上元、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02
分起至13時27分,以25.6元至27元之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39筆,437千股,並分別以25.8元至27元之價格成交共計34筆,389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45分、11時
41分、12時58分、12時59分,以低於前一盤成交價24.1元之價格委託賣出4筆4千股,並以25.8元、26.7元、
26.5元、26.6元至之價格成交4筆4千股。⑶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建華證券大稻埕分公司帳戶、林
上元建華證券台中分公司、劉純活寶來證券四維分公司帳戶,於9時40分至13時13分,以25.8元至26.7元之價格委託買進226千股,徐薏涵台鳳證券帳戶、吉祥證券館前分公司帳戶於9時45分至13時14分,以24.1元至
26.7元之價格委託賣出234千股,於9時46分至13時14分,以25.8元至26.7元之價格相對成交204千股。占本日成交量48.33%。
⑷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92.62%,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48.57%。
⑸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6.8元作收。
⒘91年5月27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02分起至13
時23分時間內,以25.8元起至26.6元之遞增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14筆,66千股,並分別以26.2元起至26.6元之遞增價格成交共計10筆,22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劉純活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8分以26
元委託賣出1筆1千股,以26元之價格成交⑶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35.48%,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1.61%。
⑷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8.4元作收。
⒙91年5月28日:
⑴使用徐薏涵附表一所示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02分起至13
時25分時間內,以27.2元至27.8元之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19筆,160千股,並分別以27.2元至27.8元之價格成交共計14筆118千股。
⑵使用徐薏涵附表一所示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09分、10時
29分、10時42分,以以低於前一盤成交價26.5元之價格委託賣出共計3筆3千股,並以27.3元至27.2元之價格均成交。使用附表一所示劉純活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31分以27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2千股,以27.20元之價格成交2千股。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台鳳證券帳戶於9時34分、9時55
分,以27.3元、27.2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6千股,徐薏涵台鳳證券帳戶於10時9分至10時42分,以26.5元、27元之價格委託賣出7千股,於10時10分至10時42分以27.3元、27.2元之價格相對成交5千股。占本日成交量3.67%。
⑷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86.76%,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3.68%。
⑸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7.70元作收。
⒚91年5月29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02分起至13
時22分時間內,以27.1元起至27.6元之遞增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17筆,127千股,並分別以27.1元起至27.6元之遞增價格成交共計13筆,85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3時23分,以
27.70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10千股,未成交。⑶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64.89%,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0.00%。
⑷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7.60元作收。
⒛91年5月30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飛雅公司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
0分起至13時22分時間內,以26.6元起至28.10元之遞增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17筆,261千股,並分別以27.4元起至28.10元之價格成交共計11筆,211千股。其中10時31分、12時5分、12時29分、12時31分、12時53分、13時9分、13時18分、13時21分,以高於前盤價格28元、28.1元委託買進8筆52千股,分別以28元、28.1元成交8筆52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31分、12時
06分、12時29分、12時31分、12時39分,以低於前一盤成交價25.7元之價格委託賣出共計5筆5千股,並分別以
27.2元、27.4元、25.7元、25.7元、25.7元之價格成交5筆5千股,於12時38分以27.6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150千股,以27.6元之價格成交150千股。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台鳳證券帳戶、飛雅公司元富證
券台南分公司帳戶,於10時58分、12時23分、12時37分,以27.4元至27.6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63千股,徐薏涵台鳳證券帳戶於12時6分至12時39分,以25.7元、27.6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54千股,於12時6分至12時40分以
27.4元、27.5元、27.6元之價格相對成交154千股。占本日成交量63.11%。
⑷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86.48%,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63.52%。
⑸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8.10元作收。
91年5月31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02分及12時
23分起至13時26分時間內,以27元、27.3元至28.5元之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12筆,67千股,並分別以27.3元起至28.5元之價格成交共計12筆,42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2時25分、12時
48分、12時50分、13時27分,以低於前一盤成交價26.2之價格分別委託賣出共計4筆4千股,並分別以27.3元、
27.6元、27.6元、28元之價格均成交。⑶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建華證券大稻埕分公司證券帳戶
、台鳳證券帳戶,於12時23分、12時47分及13時26分,以27.3元、27.6元、28元委託買進24千股,徐薏涵台鳳證券帳戶、建華證券大稻埕分公司帳戶,於12時25分、12時48分、12時50分、13時27分,以26.2元之價格委託賣出4千股,於12時25分、12時49分、12時51分及13時28分以27.3元、27.6元、27.6元、28元之價格相對成交
4千股。占本日成交量6.89%。⑷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72.41%,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6.90%。
⑸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8元作收。
91年6月3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劉純活、蘇萬良證券交易帳戶
於9時24分起至13時29分時間內,以27.3元至29.9元之遞增價格分別委託買進共計45筆,269千股,並分別以
27.3元起至28.5元之價格成交共計32筆,150千股。其中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46分,以29.9元高價委託買進1筆100千股未成交,劉純活證券交易帳戶於13時23分,以29.9元高價委託買進1筆4千股,並以28.9元價格成交1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1時23分、11時
26分、11時31分,以26.10元價格委託賣出2筆2千股,並以28.20元、28.30元、28.20元價格成交3筆3千股,於12時27分、13時21分、13時22分、13時26分,分別以
28.9元、28.5元、28.5元、29.7元委託賣出4筆321千股,並以28.9元、28.5元、28.6元價格成交3筆221千股。
⑶期間,附表一所示徐薏涵建華證券大稻埕證券帳戶、劉
純活寶證券四維分公司證券帳戶、統一證券三多分公司證券帳戶,於11時20分、11時26分、13時22分,以28.2元、28.3元、28.6元委託買進31千股,徐薏涵建華證券大稻埕分公司證券帳戶、吉祥證券館前分公司證券帳戶、台鳳證券帳戶於11時23分、11時26分、11時31分、13時22分,以26.1元、28.6元之價格委託賣出23千股,於11時24分、11時26分、11時31分、13時22分,以28.2元、28.3元、28.2元、28.6元相對成交23千股。占本日成交量4.06%。
⑷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26.50%,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39.58%。
⑸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9.60元作收。
91年6月4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02分起至13
時29分期間內,以28.7元至30元之遞增價格委託買進26筆231千股,並分別以29.0元至30元成交20筆189千股,期間,13時29分收盤前以30元之高價格委託買進1筆7千股,以29.9元價格成交1筆7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49分起至12
時25分期間內,以27.6元至30.5元之價格委託賣出6筆602千股,並分別以29.3元至30.3元價格成交3筆11千股。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蘇萬良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31分開盤前
以28.5元、28.6元委託買進2筆20千股,未成交,於11時52分起至12時40分期間內,以30元至30.3元價格委託買進17筆,31千股,並分別以30元至30.2元成交17筆,30千股。
⑷使用附表一所示劉純活、林上元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52
分、10時34分、13時23分,以28.6元、29.7元、29.9元之價格委託買進3筆16千股,並以29.7元價格成交2筆6千股;劉純活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26分、9時01分以28元低價、29元委託賣出2筆10千股,並分別以29.3元、29元成交2筆10千股。
⑸期間,附表一所示徐薏涵台鳳證券帳戶,於9時3分、9
時32分,以29元、29.3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8千股,劉純活寶來證券四維分公司證券帳戶、徐薏涵台鳳證券公司證券帳戶,於9時1分、9時49分,以29元、27.6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0千股,於9時4分、9時49分以29元、29.3元之價格相對成交6千股。占本日成交量1.28%。
⑹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48.28%,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4.51%。
⑸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9.90元作收。
91年6月5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李玉如、蘇萬良、劉純活證券
交易帳戶於8時51分開盤前起至12時51分期間內,以
30.20元至31.9元價格委託買進22筆587千股,並分別以30元至31.9元價格成交17筆450千股;期間,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30分、12時19分、12時20分、12時12時51分,均以31.9元高價委託買進4筆366千股,並分別以30.8元、31.9元、31.9元成交3筆266千股,蘇萬良證券交易帳戶於12時19分以31.9元高價委託買進1筆10千股,並以31.9元之價格成交10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27分,以
30.8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38千股,以30.8元之價格成1筆38千股,劉純活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28分,以30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1千股,以30元之價格成交。⑶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52.45%,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4.55%。
⑷本日收盤成交價以31.90元作收。
91年6月6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顧峻、蘇萬良、劉純活證券交
易帳戶於9時01分起至12時39分期間內,以33.1元至
34.1元之價格委託買進20筆1036千股,並分別以33.1元至34.1元之價格成交9筆844千股。期間,劉純活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47分以34.10元委託買進1筆3千股,以
33.70元成交3千股, 徐薏函 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08分、
10時54分、12時39分以34.10元之價格委託買進3筆400千股,以34.10元之價格成交2筆297千股,顧峻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08分以34.10元之價格委託買進499千股,以34.10元之價格成交499千股,蘇萬良證券交易帳戶於
10時6分以34.10元之價格託買進12千股,以34.10元成交12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飛雅公司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10分以
34.1元之高價委託賣出1筆150千股,並以34.1元之價格成交150千股。
⑶期間,附表一所示顧峻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帳戶於10時
8分,以34.1元之價格委託買進499千股,飛雅公司元富證券台南分公司帳戶於10時10分,以34.1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50千股,於10時11分以34.1元之價格相對成交150千股。占本日成交量12.32%。
⑷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68.45%,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12.33%。
⑷本日收盤成交價以34.10元作收。
91年6月7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於12時07分至13
時25分,以35元、35.5元之遞增價格委託買進6筆1213千股(未取消委託),以35.5元之價格成交2筆83千股;其中於開盤前8時5分、8時54分以35元之價格分批大量委託買進499千股、499千股、2千股,於12時4分、12時5分取消委託。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金一新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35分、10
時57分以35.60元、35.70元之價格委託買進2筆30千股,並分別以35.60元、35.70元之價格成交2筆30千股。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林上元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2分、10
時12分,以36元、35.90元之價格委託賣出2筆40千股,以36元、35.90元之價格成交2筆40千股。
⑷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
①於12時04分至13時29分,以35元、35.6元、36.4元之
遞增價格分批大量委託買進37筆9321千股,並分別以
35.5元、35.6元之價格成交6筆135千股(未取消委託);②於13時28分以35.6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筆180千股,以
35.6元之價格成交67千股,13時29分收盤前以36.40元高價託買進5千股,以35.6元之價格成交5千股;③於開盤前8時52分至8時56分,以35元及36.4元之價格
分批大量委託買進42筆10998千股,於12時3分、12時4分均取消委託,於12時06分以35元大量委託買進4筆各均499千股,於12時18分、12時52分、12時53分均取消委託,於13時27分35秒,以35.6元委託買進1筆499千股,13時27分40秒以35.6元成交20千股,13時27分56秒取消委託買進479千股,於13時27分40秒以
35.6元委託買進1筆499千股,於13時27分59秒取消委託買進499千股;④於12時01分至12時39分期間,以35.80元至35.10元遞
減之價格委託賣出17筆381千股,以35.8元至35.1元之價格成交17筆381千股,於12時40分、12時41分以
31.8元之低價委託賣出3筆306千股,以35元之價格均成交。
⑸使用附表一所示劉純活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23分、12時
14分以35.5元、36.4元之價格委託賣出2筆6千股,並分別以35.5元、36.4元之價格成交2筆6千股,於10時27分以31.8元低價格委託賣出1筆7千股,以35.5元之價格成交7千股。
⑹使用附表一所示蘇萬良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36分以35.6
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筆5千股,以35.5元之價格成交5千股;於9時38分以36.1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2千股,以
36.1元之價格成交1筆2千股。⑹使用附表一所示顧峻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4分以35分之
價格大量委託買進3筆499千、499千股、2千股,及於12時6分,以35元之價格大量買進6筆各均499千股,均未成交,12時46分以35.5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筆10千股,以35.4元之價格成交10千股;且於開盤前8時51分、8時
52分大量委託買進5筆各均499千股,於12時4分均取消委託;於12時41分以31.8元低價委託賣出1筆150千股,以35元成交150千股,又於12時46分以35.3元、35.4元價格委託賣出2筆37千股,並分別以35.3元、35.4元之價格均成交。
⑺期間,附表一所示金一新日盛證券永康分公司帳戶於10
時58分以35.7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0千股,徐薏涵台鳳證券帳戶於12時2分26秒、12時2分49秒,以35.7元委託賣出11千股、2千股,於12時2分、12時3分以35.7元之價格相對成交10千股。占本日成交量0.43%。⑻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9.68%,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
40.03%。⑼本日收盤成交價以35.60元作收。
91年6月10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
①於11時44分起至13時26分時間內,以36元、36.2元之
價格委託分批大量買進34筆11564千股,以36元、36.2元分別成交4筆68千股,其中13時26分以36.2元價格委託買進1筆100千股,以36.2元成交9千股。
②於開盤前8時53分、8時54分、8時55分以36元之價格
分批大量買進29筆10499千股,僅成交1筆35千股,其餘於8時55分、11時43分、11時45分、11時46分、12時46分、12時52分均取消委託。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顧峻證券交易帳戶,
①於8時54分起至13時29分期間內,以36元、36.1元、
36.3元、36.4元、38元之價格委託分批大量買進17筆3822千股,以36元至36.4元之價格成交8筆541千股,②其中於12時38分、13時27分、13時28分、13時29分收
盤分別以38元、36.3元、36.4元及38元之價格委託買進4筆1千股、400千股、300千股及10千股,而以36元、36.3元、36.4元之遞增價格成交4筆1千股、18千股、147千股、10千股。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金一新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30分起至
10時18分期間內,以36.9元、36.1元、36.2元、36.4元之價格委託賣出4筆80千股,並分別以36.1元、36.2元、36.4元成交3筆45千股。
⑷使用附表一所示李玉如、陳柏楷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
55分起至11時47分期間以36元之價格委託分批大量買進17筆5097千股,均未成交,並於11時45分、11時47分取消委託買進8筆2000千股。
⑸使用附表一所示劉純活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8分開盤
前以33.2元委託賣出2筆4千股,並分別以36.1元、36.2元價格成交2筆4千股。
⑹期間附表一所示顧峻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證券帳戶於13
時28分以36.4元之價格委託買進300千股,金一新日盛證券永康分公司證券帳戶於10時18分以36.4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5千股,於13時28分以36.4元之價格相對成交2千股。占本日成交量0.10%。
⑺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32.04%,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2.58%。
⑻本日收盤成交價以36.40元作收。
91年6月11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
①於開盤前8時54分、8時55分、9時14分、10時26分、
10時27分、12時57分、12時58分,以36元之價格委託分批大量買進25筆9988千股,以36元價格成交2筆79千股,並於9時14分、9時15分、10時26分、10時27分、10時58分取消委託18筆6990千股。
②於11時56分起至13時28分,以36.8元至36元之遞減價
格委託賣出29筆323千股,並分別以36.9元至36元之價格成交29筆323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顧峻證券交易帳戶,
①於開盤前8時54分、8時55分、9時13分、10時28分、
10時29分、12時58分、12時59分,以36元之價格委託分批大量買進17筆7489千股,以36元價格成交1筆4千股,並於9時13分、10時28分、12時58分、12時59分取消委託13筆5988千股。
②於13時29分收盤前以36.3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筆300千股,以36.3元委託成交160千股。
③於11時55分起至13時27分期間內,以36.8元至36.1元
及33.9元之價格委託賣出62筆485千股,並以36.9元至36.1元之價格成交61筆285千股。⑶使用附表一所示金一新證券交易帳戶,於開盤前8時31
分以36.9元價格委託賣出1筆15千股,以36.9元之價格成交15千股;使用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於13時27分以36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100千股,以36元之價格成交100千股;使用江增業、劉純活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12分、11時54分,分別以36.1元、38.9元之價格委託買進5千股、11千股,以36.1元、36.4元之價格成交2筆5千股、11千股。
⑷期間附表一所示徐薏涵台鳳證券帳戶,於12時57分以36
元之價格委託買進499千股,徐薏涵統一證券城中分公司證券帳戶、太平洋證券帳戶,於13時28分25秒、13時
28分26秒以36元之價格委託賣出,於13時28分,以36元之價格相對成交74千股。占本日成交量3.79%。
⑸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13.29%,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36.58%。
⑹本日收盤成交價以36.30元作收。
91年6月12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江增業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4分以36.7
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筆10千股,以36.7元之價格成交10千股;於9時29分、9時30分以37.5元、37.6元價格委託賣出3筆5千股,以37.6元、37.5元價格成交3筆5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01分起至9
時39分期間內,以36.5元及37.5元至37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6筆51千股,以36.5元、37.5元至37元之價格成交16筆51千股;使用金一新附表一所示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05分以36.7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20千股,以36.7元之價格成交20千股。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25分起至9
時59分期間內,以37元至37.6元之價格委託賣出37筆52千股,以37.8元至37.1元之價格成交37筆52千股,並於13時23分、13時25分以36.7元、36.6元之價格委託賣出2筆70千股,以36.7元、36.6元之價格成交2筆70千股。
⑷使用附表一所示劉純活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20分以38.
8元之價格委託買進5千股,以36.8元之價格成交5千股,於13時01分以36.7元之價格委託買進2千股,以36.7元之價格成交2千股;於8時59分至10時23分期間內,以
33.8元及36.7元、36.9元及33.8元之價格委託賣出4筆16千股,以36.5元、36.7元及36.9元之價格成交4筆11千股。
⑸使用附表一所示顧峻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02分起至11
時6分期間內,以36.5元至37.3元之價格委託賣出65筆133千股,以36.5元、37.3元至37元之價格成交65筆133千股,並於13時19分、13時26分、13時29分以36.8元、36.5元、36.3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0千股、100千股、200千股,以36.8元、36.5元、36.3元之價格均成交。
⑹期間,附表一所示江增業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證券帳戶
於9時4分以36.7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0千股,金一新日盛證券永康分公司證券帳戶於9時5分以36.7元之價格委託賣出20千股,於9時6分以36.7元之價格相對成交4千股。占本日成交量0.30%。
⑺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1.45%,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
43.68%。⑻本日收盤成交價以36.30元作收。
91年6月13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1時32分起至
12時45分期間內,以36.9元之價格委託賣出7筆15千股,以36.9元之價格成交4筆7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顧峻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39分起至13
時26分期間內,以36.9元至36.5元遞減價格委託賣出58筆190千股,以37元至36.5元之價格委託成交58筆190千股。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劉純活、江增業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
10分及9時36分至9時39分,分別以33.8元、36.9元之價格委託賣出5筆17千股,以36.5元、36.9元及37元之價格成交5筆17千股,使用附表一所示蘇萬良證券交易帳戶,於13時27分以36.5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5千股,以36.8元之價格成交5千股;使用附表一所示江增業證券交易帳戶,於13時23分至13時27分,以38.8元、36.6元之價格委託買進3筆13千股,以36.7元至36.5元遞減價格交3筆13千股,於13時28分及13時29分收盤前,以
36.8元、36.9元及38.8元之價格委託分批大量買進3筆140千股,以36.8元、37元之價格成交3筆77千股。
⑷期間附表一所示江增業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帳戶於13時
23分以38.8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千股,顧峻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帳戶於13時22分以36.7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千股,於13時23分以36.7元之價格相對成交1千股。占本日成交量0.08%。
⑸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7.83%,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
19.04%。⑹本日收盤成交價以37元作收。
91年6月14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江增業證券交易帳戶,於開盤時9時1分
起至9時18分及11時10分、13時9分,以38.40元至37.1元之價格委託賣出24筆85千股,以38.4元至37.1元之價格成交24筆85千股;並於9時57分以38.5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00千股,以38.2元之價格成交100千股,及於13時29分以39.50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0千股,以37元之價格成交。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李玉如、林上元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
29分起至9時32元期間內,以37.6元至37.9元之遞增價格委託賣出8筆651千股,以37.6元至37.9元之價格均成交。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31分起至
10時8分期間內,以37.7元至39.5元之價格委託分批大量買進11筆736千股,分別以37.7元至39.5元之價格成交11筆736千股;並於9時33分起至9時38分期間,以38元至38.3元之價格委託賣出3筆482千股,並以38元至
38.3元之價格成交3筆482千股。⑷使用附表一所示劉純活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2分以39.5
元高價委託買進1筆1千股,以38.1元之價格成交1千股。
⑸使用附表一所示蘇萬良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29分起至
13時29分期間內,以34.5元至38.4元之價格委託賣出5筆291千股,並分別以37元至38.4元之價格成交5筆291千股。於9時34分,以37.8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筆5千股,以37.8元成交5千股。
⑹使用附表一所示顧峻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25分起至9時
55分期間內,以37.6元、39.5元、37.9元、38元之價格委託買進9筆687千股,以37.6元至38.2元之價格成交9筆687千股,其中6筆以39.5元之價委託買進282千股;並於13時27分、13時21分以37.1元、39.5元委託買進2筆102千股,分別以37元、37.2元均成交。
⑺使用附表一所示陳柏楷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56分以39.5
元高價委託買進1筆30千股,以38.2元之價格成交30千股。
⑻期間附表一所示顧峻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帳戶、徐薏涵
台鳳證券帳戶、蘇萬良復華證券帳戶、江增業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帳戶,於9時30分至13時27分以37.1元至
39.5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563千股, 蘇萬良華 證券帳戶、統一證券三多分公司帳戶、林上元復華證券台中分公司帳戶、統一證券新台中分公司帳戶、網路台中分公司帳戶、江增業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帳戶、李玉如陽信證券帳戶、富邦證券天母分公司帳戶、徐薏涵台鳳證券帳戶、仁信證券帳戶、吉祥證券館前分公司帳戶,於9時29分至13時29分,以34.5元至38.3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409千股,於9時31分至13時29分,以38.3元至37元之價格相對成交1143千股。占本日成交量35.88%。
⑼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51.15%,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47.38%。
⑽本日收盤成交價以36.90元作收,成交價曾出現38.5元高價。
91年6月17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42分起至
12時18分止,以37元至39.4元遞增價格委託買進20筆1935千股,並分別以37.9元至39.2元之價格成交16筆826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1時33分起至
12時31分期間內,以38.5元至39.4元價格委託分批大量買進52筆17,123千股,並以38.4元至39.4元之價格成交10筆130千股,於13時25分至13時29分取消委託買進6筆2497千股。於10時34分以38.4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400千股,以38.4元之價格成交400千股。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顧峻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6分起至8時
58分開盤前期間內,以37.5元至39.4元之遞增價格委託賣出18筆327千股,並分別以37.5元至39.4元之價格成交18筆327千股;及於10時4分以38.5元價格委託賣出1筆100千股,以38.5元價格成交100千股。於12時17分及12時28分,以39.4元之價格委託大量買進5筆2000千股,均未成交。
⑷使用附表一所示江增業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5分以37
元至37.5元遞增價格委託賣出6筆115千股,以37.3元及
37.5元之價格成交6筆115千股;使用附表一所示蘇青雲、陳柏楷、蘇萬良證券交易帳戶,於12時17分、12時19分、12時27分以39.3元、39.4元高價委託買進各1筆100千股、5千股、200千股,以39.3元、39.4元之價格均成交;使用附表一所示陳柏楷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6分,以37.7元價格委託賣出1筆20千股,以37.7元之價格成交20千股。
⑸期間附表一所示李玉如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帳戶、徐薏
涵台鳳證券帳戶於10時54分至12時14分以38.4元至39.2元之價格委託買進560千股,徐薏涵台鳳證券帳戶,顧峻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帳戶,於8時57分、8時58分、10時34分以38.4元至39.2元、38.4元之價格委託賣出540千股,並於10時54分至12時15分以38.4元至39.2元相對成交375千股。占本日成交量12.4%。
⑹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40.04%,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31.99%。
⑺本日收盤成交價以39.40元作收。
91年6月18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顧峻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4分起至9時
15分及13時26分至13時29分收盤前期間內,以41.9元、42元、42.1元、41.8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5筆505千股,並分別以41.8元、41.9元、42元及41.8元、41.9元之價格成交15筆505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4分、9時
5分、13時26分,以42.1元、42元及41.5元之價格委託賣出3筆540千股,並分別以42元及41.5元之價格成交2筆390千股。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陳柏楷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8分以
41.90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5千股,以42元之價格成交5千股,於13時28分以41.9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筆5千,以41.8元之價格成交1筆5千股;使用附表一所示蘇青雲證券交易帳戶,於13時23分、13時25分以41.5元之價格委託買進2筆100千股,以41.5元之價格成交2筆100股。
使用附表一所示劉純活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10分,以
36.7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1千股,以41.10元之價格成交1千股。
⑷期間附表一所示顧峻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帳戶、蘇青雲
建華證券台中分公司帳戶,於9時6分至13時23分,以
42.1元、41.5元之價格委託買進475千股,李玉如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帳戶,於9時5分、13時26分以42元、
41.5元之價格委託賣出390千股,於9時7分至9時11分及13時26分,以42元、41.5元之價格相對成交354千股。
占本日成交量25.10%。
⑸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41.34%,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27.99%。
⑹本日收盤成交價以41.80元作收。
91年6月19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14分起至
11時51分期間內,以44.7元價格委託分批大量買進20筆5805千股,以44.7元之價格成交3筆56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附表一所示證券交易帳戶,於9
時8分起至9時14分期間內,以44.5元至44.3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1筆55千股,並分別以44.6元至44.3元之價格成交5筆45千股,並於13時29分以44.7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250千股,以44.7元之價格成交1筆250千股。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顧峻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0分起至8時
52分期間,以41.9元至44.7元低價逐步墊高方式委託賣出29筆580千股,以43.7元至44.7元價格成交29筆580千股,於10時3分至11時08分期間,以38.9元之價格委託賣出6筆6千股,以44.7元之價格成交6筆6千股。
⑷使用附表一所示蘇青雲、陳柏楷、蘇萬良證券交易帳戶
,於8時55分起至9時10分期間,以44.7元至43.6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2筆110千股,以44.7元至43.8元之價格成交12筆110千股;並使用附表一所示江增業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14分以44.7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筆10千股,以
44.5元之價格成交10千股。⑸使用附表一所示江增業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帳戶、李玉
如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帳戶,於9時14分、11時49分以
44.7元之價格委託買進509千股,徐薏涵台鳳證券帳戶、統一證券城中分公司帳戶,於9時13分、13時29分44.3元、44.7元委託賣出255千股,於9時14分、13時29分以44.5元、44.7元之價格相對成交50千股。占本日成交量2.76%。
⑹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3.65%,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
54.81%。⑺本日收盤成交價以44.70元作收。
91年6月20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1分起至8
時55分期間內,以44.8元至47.8元價格委託賣出32筆492千股,並均以47.8元之價格成交32筆492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05分起至
10時16分,以46.8元至47.8元之價格委託賣出66筆273千股,並分別以46.8元至47.8元之價格成交60筆230千股。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顧峻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10分起至11
時27分期間,以46.2元至47.4元之價格委託賣出9筆180千股,並分別以46.2元至47.4元之價格成交9筆180千股。
⑷使用附表一所示江增業.陳柏楷、蘇萬良證券交易帳戶
,於8時55分、9時7分及11時2分,分別以47.2元、47.8元及47元之價格委託賣出5筆23千股,以47.8元及47元之價格成交5筆23千股。使用附表一所示陳柏楷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11分至11時27分以47.8元之價格委託買進9筆21千股,並分別以46.7元至47.6元之價格成交9筆21千股。
⑸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0.80%,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
35.43%。⑹本日收盤成交價以47.80元作收。
91年6月21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55分至10
時59分期間,以51元及44.6元之價格委託買進4筆1010千股,並分別以44.6元、45元之買格成交2筆103千股,於13時6分起至13時29分收盤前,以51元之高價買進22筆307千股(除13時7分以44.6元委託買進2筆907千股,13時17分以44.7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筆1千股),並分別以44.6元至46.4元之價格成交23筆308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1時01分起至
13時07分期間,以44.6元之價格委託分批大量買進6筆,以44.6元之價格成交1筆367千股,於13時7分取消委託3筆100千股。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顧峻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6分起至11
時33分期間內,以46元至50.5元之價格委託賣出33筆260千股,以46元至50.50元之價格成交8筆260千股。
⑷使用附表一所示陳柏楷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55分以51
元價格委託買進1筆1千股,以49.5元之價格成交1筆1千股;使用附表一所示蘇萬良證券交易帳戶,於12時39分至13時14分期間,以44.9元至44.7元之價格委託買進7筆24千股,並以44.9元、44.8元、44.6元之價格成交7筆24千股。
⑸使用附表一所示蘇青雲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4分以
49.4元至49.8元之價格委託賣出5筆100千股,並分別以
49.4元至49.8元之價格成交5筆100千股。⑹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22.52%,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10.06%。
⑺本日收盤成交價以46.40元作收。
91年6月24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7分至9時
5分,以46.5元至48.5元之價格委詩賣出20筆380千股,並以46.5元至47元之價格成交9筆120千股,於12時25分以44.2元價格委託賣出1筆17千股,以44.2元之價格成交17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蘇萬良、顧峻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53
分、12時25分,別以43.2元、49.6元之價格委託買進2筆15千股,以43.2元、44.6元之價格成交2筆15千股。
⑶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0.97%,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
8.86%。⑷本日收盤成交價以43.20元作收。
91年6月25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2分至9時
28分,以40.2元至44.5元之價格委託賣出20筆477千股,以40.2元之價格成交6筆200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顧峻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2分以44.5
元之價格委託賣出,未成交,9時23分以46.2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筆2千股,以40.5元之價格成交1筆2千股。
⑶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0.35%,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
34.60%。⑷本日收盤成交價以40.20元作收。
91年6月26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15分起至9
時44分期間內,以41.6元至41元之價格委託賣出41筆83千股,以41.6元至41元之價格成交37筆77千股。並於13時21分起至13時29分以43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1筆330千股(除13時26分以38元價格委託買進20千股,以37.50元之價格成交20千股),分別以37.4元至41元之價格成交12筆350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3分起至
10時12分,以40.2元至41.8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9筆379千股,分別以40.2元至41.8元之價格成交17筆339千股,於10時18分至10時21分期間,以31.7元、30.9元、
31.7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328股,均未成交。⑶使用附表一所示顧峻、蘇萬良、陳柏楷證券交易帳戶,
於9時1分起至10時46分,以41.6元至37.4元之價格委託賣出83筆209千股,並分別以41.6元至38.1元之價格成交83筆209千股。
⑷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16.06%,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29.97%。
⑸本日收盤成交價以37.60元作收。
91年6月27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0分起至9
時59分期間,以37.7元至38.9元之價格委託賣出70筆432千股,分別以38.6元至37.5元成交60筆233千股。
⑵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0.00%,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
27.64%。⑶本日收盤成交價以35.00元作收。
91年6月28日:
⑴使用李玉如附表一所示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8分以
35.1元至35.6元遞增價格託賣出6筆117千股,均未成交。
⑵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0.00%,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
0.00%。⑶本日收盤成交價以32.60元作收。
91年7月1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4分起至8
時56分,以32.7元至33.4元遞增價格委託賣出8筆120千股,均未成交。於12時32分以30.4元之價格委託大量買進2筆700千股,未成交。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蘇萬良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4分及13
時27分,以31元、34.8元之價格委託買進2筆100千股,以31元、31.7元之價格成交2筆100千股。
⑶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7.34%,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
0.00%。⑷本日收盤成交價以31.70元作收。
91年7月2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18分起至
10時21分期間,以31.7元之價格分批大量委託買進8筆1500千股,均未成交,並於10時22分取消委託買進2筆500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顧峻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59分24秒以
33.90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筆35千股,於10時59分26秒取消委託買進35千股,又於11時0分、11時2分,以33.9元之價格委託買進2筆25千股,以32元、32.5元成交2筆25千股;使用附表一所示蘇萬良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8分以31.3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筆150千股,以31.3元之價格成交1筆3千股,並於10時16分取消委託買進147千股,又於10時17分以31.7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47千股,未成交。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58分、10
時59分,以31.8元之價格委託賣出2筆35千股、30千股,以32元、31.8元之價格成交2筆35千股、30千股;於13時29分以33.9元之價格委託買進50千股,未成交。
⑷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2.26%,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
5.24%。⑸本日收盤成交價以33.90元作收。
91年7月3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顧峻、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3
分起至8時55分期間內,以34元至34.5元之價格委託賣出8筆154千股,均未成交。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蘇萬良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15分,以
31.70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筆150千股,未成交,於13時27分收盤前,以36.20元之價格委託買進50千股,以
32.8元之價格成交50千股。⑶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8.56%,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
0.00%。⑷本日收盤成交價以32.80元作收。
91年7月4日:
⑴使用顧峻、李玉如附表一所示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52
分起至8時53分期間內,以32.9元至33.6元遞增之價格委託賣出9筆77千股,均未成交。
⑵使用林上元、蘇青雲附表一所示證券交易帳戶,於11時
5分起至13時27分收盤前,以30.9元至35元之價格委託買進6筆259千股,以30.9元至31.4元之價格成交6筆93千股,其中13時27分收盤前以35元之近漲停價格委託買進1筆50千股,以30.9元之價格成交1筆50千股。
⑶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18.83%,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0.00%。
⑷本日收盤成交價以30.90元作收。
91年7月5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59分、12
時18分,分別以29.6元、30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300千股,均未成交,並於12時18分取消委託買進300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林上元證券交易帳戶,於08時32分以
31.8元之價格委託賣出1筆7千股,未成交,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於8時49分、8時50分、11時10分及11時11分,以30.1元至31.1元價格委託賣出6筆,以31元、31.1元、32元、31.2元30.1元及30.3元之價格成交5筆50千股。
⑶使用附表一所示顧峻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41分、12時
25分,以30元、30.2元之價格委託賣出2筆23千股,分別以30元、30.2元之價格成交2筆23千股。
⑷使用附表一所示陳柏楷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42分至12
時26分,以30.4元及33元之價格委託買進4筆35千股,以30.4元、31元、31.2元及30.9元之價格成交4筆35千股。
⑸期間附表一所示陳柏楷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帳戶於11時
17分以33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3千股,李玉如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帳戶於8時49分25秒、8時49分28秒以31.1元、31.2元之價格委託賣出20千股,於11時18分,以31.2元之價格相對成交7千股。占本日成交量1.10%。
⑹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5.50%,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
11.48%。⑺本日收盤成交價以30元作收。
91年7月8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陳柏楷、顧峻、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
於8時57分以30.10元至30.4元之價格委託賣出6筆,39千股,均未成交;使用附表一所示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56分,以28.1元之價格委託買進3筆1000千股,均未成交。
⑵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0.00%,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
0.00%。⑶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8.10元作收。
91年7月9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陳柏楷、李玉如、顧峻附表一所示證券
交易帳戶,於8時58分以28.2至28.5元之價格委託賣出6筆39千股,及使用附表一所示林上元、蘇萬良證券交易帳戶,於11時44分、13時26分以28元、26.7元之價格委託賣出2筆7千股,均未成交⑵使用附表一所示蘇萬良、李玉如、林上元證券交易帳戶
,於9時7分、10時13分、10時38分以26.6元、30元之價格委託賣出4筆604千股,均未成交,其中林上元證券交易帳戶,於10時38分取消委託買進4千股。
⑶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0.00%,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
1.03%。⑷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6.60元作收。
91年7月10日:
⑴使用附表一所示陳柏楷、顧峻、李玉如證券交易帳戶,
於8時54分起至8時55分期間,以26.8元、26.7元、26.9元價格委託賣出5筆29千股,均未成交;使用附表一所示蘇萬良、林上元證券交易帳戶,於12時37分至12時47分期間內,以27.2元至27.6元之價格委託賣出7筆34千股,並以27.2元至27.9元之價格成交7筆27千股,其中林上元證券交易帳戶,於12時40分取消託買進1筆2千股。
⑵使用附表一所示蘇萬良證券交易帳戶,於9時4分及12
時35分以25.5元及26.5元之價格委託買進2筆150千股,以26.5元之價格成交1筆25千股,其中蘇萬良證券交易帳戶,於12時39分,取消委託買進25千股。⑶買進比重占市場成交量2.37%,賣出比重占市場成交量
5.79%。⑷本日收盤成交價以28.40元作收。
㈡由上述亞銳士股票交易之情形, 鄒勝有 如下影響、操縱股票
價格之行為,⒈自91年5月1日至91年7月10日止查核期間共51個營業日,
附表一所示徐薏涵等人證券交易帳戶,於91年5月3日、6日、7日、8日、9日、10日、13日、14日、15日、16日、17日、20日、21日、22日、23日、24日、27日、28日、29日、30日、31日、6月3日、4日、5日、6日、7日、10日、11日、12日、14日、17日、18日、19日、20日、21日、25日、26日、27日,計有38個營業日,買進或賣出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達百分之20以上;且於91年5月3日、4日、8日、10日、14日、15日、16日、17日、21日、22日、23日、24日、28日、30日、6月3日、4日、5日、6日、7日、10日、14日、17日、18日、19日、21日、26日、7月2日,共計27個營業日,連續多次委託買進(賣出)價格高(低)於成交價,或以漲停(跌)停板價格委託,對成交價格有明顯影響,其中91年5月3日、4日、8日、10日、14日、15日、16日、17日、21日、23日、24日、28日、30日、6月5日、6日、14日,占當時段總成交量比例超過百分之50,91年5月3日、8日、15日、16日、17日、24日、30日、6月3日、4日、5日、6日、7日、10日、17日、18日、19日、7月2日收盤成交價格均上漲,⒉於91年5月16日、5月17日、5月20日、5月21日、6月3日、
6月7日、6月10日、6月11日、6月13日、6月14日、6月21日、6月26日、7月1日、7月3日、7月4日等15個營業日中,於收盤前約1分至10分鐘,附表一所示劉純活、徐薏涵、顧峻、江增業、李玉如、蘇萬良、林上元證券交易帳戶以高於前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拉抬收盤價,致有影響該日收盤價格。
⒊於91年5月8日、5月14日、5月15日、5月16日、5月17日、
5月20日、5月21日、5月22日、5月23日、5月24日、5月
28日、5月30日、5月31日、6月3日、6月4日、6月6日、6月7日、6月10日、6月11日、6月12日、6月13日、6月14日、6月17日、6月18日、6月19日、7月5日等25個營業日,附表一所示徐薏涵、李玉如、劉純活、飛雅公司、金一新、顧峻、蘇萬良、林上元、江增業證券帳戶,與附表一所示徐薏涵、林上元、蘇萬良、劉純活、飛雅公司顧峻、金一新、江增業、李玉如、蘇青雲、陳柏楷證券交易帳戶之股票交易有相對成交之情形,其中91年5月15日、5月16日、5月20日、5月22日、5月23日、5月24日、5月30日、6月14日,占當日成交量比例超過百分之30,91年6月18日占當日成交量比例25.10%,91年5月21日、91年6月6日、6月17日當日成交量比例超過百分之10,造成亞銳士公司股票活絡交易之表象。
⒋於91年6月6日、6月7日、6月10日、6月17日等4個營業日
,附表一所示徐薏涵、李玉如、顧峻、陳柏楷證券帳戶,於盤前或盤中持續以漲停板價格或高於前一日收盤價之價格大量委託買進後,除91年6月6日,餘均取消委託;於91年6月11日、6月21日、6月26日、7月2日、7月5日等5個營業日,附表一所示徐薏涵、顧峻、李玉如證券帳戶於盤前或盤中以低於前一日收盤價或前一日收盤價之價格大量委託買進後,再取消委託;於91年6月19日營業日,附表一所示李玉如證券帳戶於盤中持續以近漲停板之價格大量委託買進,造成市場熱絡交易之假象。
㈢自91年5月3日起至91年7月10日止,附表一所示徐薏涵等人
證券帳戶買進亞銳士公司股票,占該期間總成交量24.48%,賣出亞銳士公司股票,占該期間總成交量23.94%;亞銳士公司股票價格於91年5月3日起至91年6月20日,自24.3元上漲至47.8元,共上漲23.5元,漲幅達96%,同期間櫃檯買賣加權股價指數跌帳為11%,電子類股跌幅為17%,屬電子類股之亞銳士公司股票價格與大盤與同類股指數有明顯悖離之情形,於91年6月21日至7月10日,該期間附表一所示徐薏涵等人證券帳戶多為賣出,計14個營業日共買進1504千股,賣出1792千股,賣超288千股,每日買進數量與賣出數量皆占當日總成交數量比例明顯降低不超過35%,亞銳士公司股票價格自46.4元下跌至28.4元,並於6月24日至28日連續5日、7月2日有跌停之情形,而鄒勝自91年5月3日起至91年7月
10日止,以上述方式影響、操縱亞銳士股票交易價格,共獲取35,885,100元之不法利益(詳如附表三所示)。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
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胡依惠及其辯護人對該等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並不爭執(本院卷㈢第80頁至第100頁反面),其等至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或提出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方法之作成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應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和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已據被告胡依惠於102年8月2日本院審理供承在卷(本院卷㈢第79頁反面),且據同案被告鄒勝、證人林上元、江增業、 林辰豐 (李玉如之配偶)、李玉如、顧明仁(顧峻之子)、徐薏涵、 陳芝嫻 (原名 陳心萍 ,陳柏楷之女)、蘇萬良、劉純活、蘇青雲供述甚詳,並有下列證據可證,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92年3月21日(九二)
證櫃交字第○六七四七號函送臺灣亞銳士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分析報告(96年度偵字第14873號卷第9頁至第44頁),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96年5月10日證櫃交字
第0000000000號函送徐薏涵等11名投資人於95年5月1日至91年7月10日期間買賣亞銳士公司股票獲利資料(96年度偵字第14873號卷第45頁至第46頁),⒊劉純活於96年9月11日偵訊時庭呈之買賣亞銳士股票交易明
細(96年度偵字第14873號卷第142頁),⒋飛雅公司91年1月22日、91年6月11日、91年9月2日變更登記
表(本院卷㈠第27頁至第32頁),⒌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25日富證管發字第000
0000000號函及檢送大同分公司「徐薏涵」開戶資料(91年3月14日申請開戶)(本院卷㈠第40頁至第45頁),⒍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1日(101)太證法字第
1010245號函及檢送「徐薏涵」有價證券帳戶開戶資料(90年12月14日申請開戶)(本院卷㈠第55頁至第61頁),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1年12月18日證櫃交
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徐薏涵等11名投資人自91年5月1日起至91年7月10日止買賣亞銳士股票之投資人相對成交買賣有價證券對應表、委託成交對應表、成交價格影響表等資料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㈠第95頁至第225頁),⒏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2年3月12日統證(三多)字第
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蘇萬良開戶資料與委託下單授權書(本院卷㈢第11頁至第14頁),⒐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2年3月27日元證字第00000000
00號送客戶蘇萬良開戶資料(本院卷㈢第25頁至第35頁),⒑亞銳士公司91年5月、6月、7月成交資訊(本院卷㈢第102頁
至第104頁),⒒李玉如於三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人買賣上櫃有價證
券交易資料表」、「開戶資料」(89年2月1日;91年1月31日融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證券公司/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調查局肆字00000000000號卷第5頁至第8頁),⒓徐薏涵於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人買賣上櫃有
價證券交易資料表」、「戶開戶資料」(91年3月14日)、「徵信餘額度審核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存款餘額證明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調查局肆字00000000000號卷第9頁至13頁),⒔徐薏涵於大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人買賣上櫃有價證
券交易資料表」、「戶開戶資料」(90年8月24日;91年6月7日融資)、「吉祥/大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徵信與額度審核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對帳單」、「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調查局肆字00000000000號卷第14頁至17頁),⒕徐薏涵於台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人買賣上櫃有價證
券交易資料表」、「戶開戶資料」(90年8月28日;91年1月30日融資)、「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櫃臺買賣第二類股票風險預告書」、「徐薏涵91年3月11日書立委任 林政偉 代理之委任書」、「徵信餘額度審核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對帳單」、「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調查局肆字00000000000號卷第18頁至22頁),⒖徐薏涵於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人買賣上櫃有價證
券交易資料表」、「戶開戶資料」(90年8月31日;91年2月25日融資)、「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徵信餘額度審核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對帳單」、「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調查局肆字00000000000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⒗徐薏涵於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人買賣上櫃有價證
券交易資料表」、「戶開戶資料」(91年3月14日)、「徵信餘額度審核表」、「徵信資料」(調查局肆字00000000000號卷第27頁至第34頁),⒘李玉如於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人買賣上櫃有價證
券交易資料表」、「開戶資料」(91年5月3日)、「徵信餘額度審核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交易明細」、「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調查局肆字00000000000號卷第35頁至第42頁),⒙李玉如於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92年5月23日
;92年5月26日融資)(93年度偵字第567號卷第1頁至第14頁),⒚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查得之「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資料、董事、監察人資料(93年度他字第1578號卷第4頁至第5頁),⒛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97年3月28日證櫃交字
第0000000000號函送91年5月1日至91年7月10日買賣亞銳士股票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之光碟電子檔列印資料①6171-委託成交對應表XLS檔案資料,②6171-委託成交對應表XLS檔案資料,③6171-林上元等13人XLS檔案資料,④6171-徐薏涵XLS檔案資料(本院93年度訴字第1640號卷㈣第17頁至第177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97年5月14日證櫃交字
第0000000000號函送91年5月1日至91年7月10日買賣亞銳士股票投資人交易明細之光碟電子檔①6171-林上元等人之集團交易明細XLS檔案資料,②6171-林上元等人名單XLS檔案資料,③6171-徐薏涵交易明細XLS檔案資料,④6171-徐薏涵名單XLS檔案資料(93年度訴字第1640號卷㈣第180頁至第203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2年7月22日證櫃交字
第0000000000號函送「臺灣亞銳士股份有限公司」91年5月1日至91年7月10日之投資人或集團交易明細表資料電子檔(本院卷㈢第58頁至第76頁)。
二、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禁止「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行為;違反該項禁止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款之規定論處。
其目的係在使有價證券之價格能在自由市場正常供需競價下產生,避免遭受特定人操控,以維持證券價格之自由化,而維護投資大眾之利益。故必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或操縱股票市場行情之意圖,客觀上有對於某種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始克成立。而所謂炒作行為,乃就證券集中市場建制之公平價格機能予以扭曲,藉由創造虛偽交易狀況與價格假象,使投資大眾受到損害,而達操縱股票交易市場目的。故炒作行為人主觀上應有以造成交易活絡表象,對市場供需之自然形成加以人為干擾,藉資引誘他人買進或賣出,以利用股價落差圖謀不法利益之意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44號判決參照)。行為人有以高於揭示價之價格,連續以大量或分散為數筆方式買進,以致於將市場之買價持續抬高,在「價格優先,優先成交」之原則下,當有可能抬高現行交易市場之價格。亦即,此項意圖在於行為人明明可以揭示價買進股票,卻偏偏要以高於揭示價或以漲停價買進股票,有違一般交易大眾欲以低價取得股票之心理。故行為人若有此意向高掛其買進價,以謀不法之利益,應認具有本款之意圖。查,㈠同案被告 鄒勝利 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等人證券帳戶,於91年
5月1日至91年7月10日查核期間,共買進亞銳士公司股票10,686千股(占此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24.48%)、賣出10,447千股(占此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23.94%),計有38個營業日(即91年5月3日、6日、7日、8日、9日、10日、13日、14日、15日、16日、17日、20日、21日、22日、23日、24日、27日、28日、29日、30日、31日、6月3日、4日、5日、6日、7日、10日、11日、12日、14日、17日、18日、19日、20日、21日、25日、26日、27日)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本院卷㈢第76頁正反面);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3,022仟股,其中91年5月15日、5月16日、5月20日、
5月22日、5月23日、5月24日、5月30日、6月14日等8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比例超過百分之30,91年6月18日占當日成交量比例百分之25.10,91年5月21日、91年6月6日、6月17日等3個營業日當日成交量比例超過百分之10(本院卷㈠第97頁至第99頁),並於91年6月6日、6月7日、6月10日、6月17日等4個營業日,於盤前或盤中持續以漲停板價格或高於前一日收盤價之價格大量委託買進後,除91年6月6日,餘均取消委託;於91年6月11日、6月21日、6月26日、7月2日、7月5日等5個營業日,於盤前或盤中以低於前一日收盤價或前一日收盤價之價格大量委託買進後,再取消委託,於91年6月19日營業日,於盤中持續以近漲停板之價格大量委託買進,造成市場熱絡交易之假象;且於91年5月16日、5月17日、5月20日、5月21日、6月3日、6月7日、6月10日、6月11日、6月13日、6月14日、6月21日、6月26日、7月1日、7月3日、7月4日等15個營業日中,於收盤前約1分至10分鐘,以高於前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拉抬收盤價,已足認同案被告鄒勝於上開期間有對亞銳士公司股票,集中買賣、並且相對成交、連續為高價買入之客觀行為甚明。
㈡而同案被告鄒勝於上開期間對亞銳士公司股票,集中買賣,
且相對成交及連續為高價買入之行為,亞銳士公司股票價格於91年5月3日起至91年6月20日,自24.3元上漲至47.8元,共上漲23.5元,漲幅達96%,同期間櫃檯買賣加權股價指數跌帳為11%,電子類股跌幅為17%,屬電子類股之亞銳士公司股票價格與大盤與同類股指數有明顯悖離之情形(亞銳士公司股票交易分析報告-肆、一該股票暨櫃檯買賣市場於查核期間價量變化比較,96年度偵字第14873號卷第15頁),並由上開查核期間亞銳士公司股票交易情節,可徵占當日市場成交量20%以上股票買賣交易之日期、相對成交之日期、及如附表二所示抬高股價之日期,三者顯有相當之重疊性,且大多集中在某段期間內連續、密集、大量為之。又經分析亞銳士公司股票於前開查核期間內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營業日,其中於91年6月6日、6月7日、6月10日、6月17日等4個營業日,係以高於開盤參考價(即前1日收盤價)或是接近當日漲停板參考價之價格,於開盤前大量委託買進亞銳士公司股票,並均使亞銳士公司股票開盤成交價上漲,又於91年5月3日、5月8日、5月15日、5月16日、5月30日、6月3日、6月4日、6月5日、6月18日、6月19日、6月21日、6月26日、7月2日等13個營業日,則係以高於前盤成交價,或以接近或等於當日收盤漲停參考價之價格,於盤中或盤尾大量委託買進世峰公司股票,並均使該公司股票成交價均上漲,且於91年5月16日、5月17日、5月20日、5月21日、6月3日、6月7日、6月10日、6月11日、6月13日、6月14日、6月21日、6月26日、7月1日、7月3日、7月4日等15個營業日明顯於收盤前10分鐘內高價委託買進亞銳士公司股票,拉抬收盤價向上情事。惟按價格之形成,係因供給及需求而決定,供給不變如需求增加,價格上漲,此事理之必然;又一般財貨勞務,逢需求增加而價格上揚時,供給者每每提高產能以獲取更高利潤,是以需求增加引發之價格上升最終又因增額之供給而達到新的價格平衡,然各股總流通在外股數在短期間內係固定,有別於一般財貨勞務,並不能因需求上升而使公司立即發行新股,股票價格於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本係依據供需決定價格,買單多則上漲,賣壓沉重則下跌。茲依上開查核期間亞銳士公司股票交易情節,可徵占當日市場買進或賣出成交量20%以上股票買賣交易之日期、相對成交之日期、及如附表二所示抬高股價之日期,三者顯有相當之重疊性,且大多集中在某段期間內連續、密集、大量為之,行為人於單一營業日買賣超過市場成交量20%以上,搭配以相對成交、及抬高股價等舉措,當然會造成店頭市場交易活絡之表象,及股價跳檔向上之趨勢,自可吸引其他投資人一同購買該特定股票,促使該向上之趨勢更加明顯,進而影響該股票在該等市場之價格至明。
㈢又行為人有否炒作某種有價證券之意圖,除可參考是否以高
價委託買進、低價委託賣出外,另可斟酌是否有相對成交造成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為佐證。而此種不合經濟效益之交易行為確可作為「意圖」炒作股票之有力證據。蓋所謂相對成交,係在當盤撮合期間內同時或接連以高價委託買進及低價委託賣出股票,此種委託方式,在證券交易所所採「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之電腦撮合原則下,容易產生該盤撮合結果為買進自己或同集團成員委託賣出之股票之相對成交情形,無異於「左手買進、右手賣出」,實際上持有該特定股票之總數並未變動,而在相對成交之下,如以當天該筆交易來計算,不僅沒有獲利,反而需繳納手續費(買進及賣出各計算1次)及證券交易稅(賣方繳納),已違反一般投資常規(蓋同一投資人實無可能在同一時間內既看好該股前景而買進,竟又看壞而賣出),顯不合理,究其所為目的,無非想製造交易活絡的假象,引誘一般散戶投資人介入買賣,使其得以順利拉抬股價甚而俟機出脫獲利,其操縱股價的「意圖」已至為明顯。稽核同案被告鄒勝所使用之附表一所示證券帳戶係於一段期間對亞銳士公司股票連續、密集地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其中91年5月15日、5月16日、5月20日、5月22日、5月23日、5月24日、5月30日、6月14日等8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比例超過百分之30,91年6月18日占當日成交量比例25.10%,91年5月22日、91年6月6日、6月17日等3個營業日當日成交量比例超過百分之10,顯非單純正常融通資金,此等經常性地密集、反覆、甚而大量以上開沖洗性買賣之相對成交行為,製造亞銳士公司股票於該期間交易熱絡之假象,則同案被告鄒勝有藉此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誘使他人參與買賣,以炒作上開股票之主觀意圖,至為明確。
㈣至於犯罪所得之計算,參諸不法炒作股票之犯罪型態,係一
定期間以連續高價、大量買賣,以造成市場熱絡,並拉抬股票價格使不知情之投資大眾進入集中市場購買炒作之標的股票,是應以參與不法炒作之人於炒作期間所買入價格及賣出價格之差價,作為計算不法炒作之犯罪所得,其計算基準始具客觀一致。再不法炒作股票之犯罪行為,若其買進股票與賣出股票之數量相符時,固應以二者之股價差額乘以買進或賣出股數計算其犯罪所得,至若炒作期間行為人買進股數大於賣出股數(俗稱買超)致二者數量不同時,本諸證券交易法規範不法炒作行為係為懲罰「嚴重危害企業經營及金融秩序者」,其重點在於犯罪行為所造成對於企業經營及金融秩序之危害,而非行為人是否果因此而獲有實際所得,因之計算犯罪所得應依前揭所述,以行為既遂或結果發生時該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為計算之標準,是就買超部分雖於查核期間尚未賣出,惟依前所述,就買超股數部分以查核期間之末日即91年7月10日收盤價28.4元為計算基礎,計算其不法所得。同案被告鄒勝利用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帳戶,於查核期間共計買進亞銳士公司股票10,686千股,買進成本(含成交金額
0.1425%之手續費)計368,444,887元;賣出10,447千股,出售金額(扣除成交金額0.3%證券交易稅及0.1425%手續費)計397,572,423元,淨所得397,572,423元-368,444,887元=29,127,536元;尚餘10,686千股-10,447千股=239千股未出售,以91年7月10日收盤價28.4元為計算,可得
28.4×239×(1-0.3%-0.1425%)=6,757,564元。合計不法獲利金額為29,127,536元+6,757,564元=35,885,100元。起訴書認同案被告鄒勝不法利益為為3,821萬520元,顯然有誤,應予更正。
㈤由上可知,同案被告鄒勝利用附表一所示徐薏涵等人證券帳
戶,委由不知情之營業員買入、賣出上櫃之亞銳士公司股票之交易行為,係基於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連續以高價買入、且有意圖製造亞銳士公司股票活絡之假象,藉以誘使他人參與買賣,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或於盤前、盤中持續以漲停板價格,或高於前一日、前一檔之價格大量委託買進,誘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及追價買進,藉以操縱該股票價格之市場行情,影響該股票成交價格等情,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影響、操縱股票價格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二七○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胡依惠知悉男友即同案被告鄒勝欲利用他人證券帳戶以影響、操縱股價方式買賣集中交易市場股票牟利,應男友即同案被告鄒勝要求,央請不知情之友人徐薏涵出借附表一編號㈠所示證券帳戶給同案被告鄒勝使用,同案被告鄒勝因而取得徐薏涵所出借附表一編號㈠所示證券帳戶存摺、印章,而自91年5月1日起至91年7月10日止,利用上開徐薏涵證券帳戶及其自行或透過他人借得之附表一編號㈡至編號所示顧峻、李玉如、蘇萬良、林上元、江增業、蘇青雲、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雅公司)、劉純活、陳柏楷、金一新等人證券帳戶,委由不知情之證券商營業員向櫃買中心報價大量下單,對亞銳士公司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其間為圖使亞銳士公司股票之交易呈活絡假象,乃相互對作買賣,或於盤前、盤中持續以漲停板價格,或高於前一日、前一檔之價格大量委託買進,誘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及追價買進,藉以操縱該股票價格之市場行情,影響該股票成交價格,進而牟利,被告胡依惠僅為同案被告鄒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影響、操縱股票之犯行提供助力,並無參與或分擔影響、操縱股票價格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胡依惠有以自己實施影響、操縱股票價格犯罪之意思,而與他人有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是本件被告胡依惠僅有幫助影響、操縱股票價格之犯意,而為影響、操縱股票價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尚難認被告胡依惠係影響、操縱股票價格犯罪之共同正犯。
四、綜合上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胡依惠幫助影響、操縱股票價格犯罪之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之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而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71條亦均有所示之修正。比較如下:
㈠證券交易法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於93年4月28日、94年5月18日、
95年1月11日、95年5月30日、99年6月2日多次修正,其中與本件犯罪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有關部分,89年7月19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6款原分別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及「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立法機關以證券交易已全面電腦化,證券所有權資料悉皆存檔,證券交易實務上不致再有空頭買賣為由,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規定,刪除上開禁止偽作買賣之規定;嗣該法於95年1月11日修正施行,同條第5款增訂不得「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之規定,原第6款規定則相應移列為同條項第7款。上開第5款增訂明文禁止之「相對成交」行為,係指行為人以其本人名義或藉用人頭戶之他人名義開設二以上不同之帳戶,而利用此等帳戶,基於哄抬或打壓特定有價證券價格之目的,委託證券商就該有價證券,同時以同一高於或低於市價之價格及同一數量,為相對買賣之情形,其雖具買賣形式,實為同一投資人左進右出之空頭買賣;而兩個以上投資人互相約定,對特定有價證券,以相同價格、數量,為相對買賣之委託,則為同條項第3款之禁止「相對委託」。證券交易法89年7月19日修正前所規定之偽作買賣行為,屬「相對成交」態樣之一,與「相對委託」同係藉由上市股票之虛偽交易,製造交易活絡假象,利用一般投資人盲從搶進心理,達到人為操縱股價之目的,均為89年7月19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所禁止,違反者應依同法第171條處罰;嗣禁止偽作買賣之規定雖經刪除,然同屬虛偽交易之相對委託禁止規定,則仍保留,足徵該刪除顯非基於偽作買賣不具有可罰性而予以除罪化之考量,故刪除後,迄95年1月11修正施行有關禁止相對成交規定增訂前,如有在證券交易集中市場既大買又賣,操縱市場行情之偽作買賣行為,在仍有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具補充概括規定所禁止之「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規定之適用,而應依上開處罰規定論處罪刑(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930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70號判決參照)。
⒉被告行為時即於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0月00日生效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款規定:「違反第20條第1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或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被告行為後,該條於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30日生效,其中關於違反前開第155條第1項之處罰規定,除由原條文第1款移列至同條第1項第1款外,法定刑修正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並增加第3項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復於95年5月30日雖再度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始施行,然其中除配合刑法修正,而將該條第3項、第4項「共犯」文字修正為「正犯或共犯」外,其餘均未修正,又於99年6月2日將該條第1項第1款修正規「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僅係增加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其後該條復於101年1月4日增訂第3項規定,並將原第3項自首之規定移列為第4項,經比較新、舊法結果,關於法定刑部分被告行為時即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前生效之證券交易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⒊綜合比較結果,雖於95年1月11日修正時增訂禁止相對成
交規定,包括偽作買賣在內之上市股票相對成交行為,為上開新增之第五款主要規定所明文禁止,依主要規定優於補充規定原則,而不再適用上開僅具補充性質之概括規定(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0號判決參照),惟依上開第155條規定及第171條處罰規定之刑度綜合比較結果,應認行為時即93年4月28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71條之規定,最有利於被告,而應全部適用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71條之規定予以論處。
㈡刑法部分:
⒈刑法第33條第5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部分,刑法分則編
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規定為:「幫助他人犯罪
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修正後則為:「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係將「從犯」修正為「幫助犯」,並明示幫助犯之成立,應以被幫助者著手犯罪之實行,且具備違法性為必要,至於被幫助者是否具有有責性,則不影響幫助犯之成立,而幫助犯之刑仍維持依正犯之刑減輕之效果,此有修正理由可資參照。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
⒊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二、㈠同案被告鄒勝所為,係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證券交易
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連續高價買入股票、第6款直接從事相對成交,或於盤前、盤中持續以漲停板價格,或高於前一日、前一檔之價格大量委託買進,誘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及追價買進,藉以操縱該股票價格之市場行情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應依89年7月
19日修正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處罰。其利用不知情之營業員遂行前述犯行,為間接正犯。按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行為。原即以「連續」行為,為其犯罪構成要件。「連續」以高價買入者,指於特定時間內,逐日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之價格,或以當日最高之價格買入而言。因之,對於「某公司同一種」有價證券,行為人必須符合上開要件而有「連續」行為時,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並僅成立單純一罪,不能再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809號判決參照)。同案被告鄒勝利用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帳戶分別在密接時間多次為不法炒作及相對成交等其他影響亞銳士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其目的無非均係為達操縱該檔股票之股價,其接續實施買進、賣出該檔股票,為接續犯。又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之規定處罰,關於上開同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即學理上所謂「反操縱條款」,旨在規範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在交易上之各種非法操縱行為。其立法目的在健全證券交易市場之機能、維持證券交易之秩序,並保護投資人。就其立法文義而言,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5款之規定,係列示不同類型之非法操縱行為,而同條項第6款之規定,則為非法操縱行為之概括類型,但文義上仍應視為非法操縱行為之另一種類型,此應係證券交易市場之非法操縱行為,屬智慧型之經濟犯罪,其犯罪態樣複雜,立法上無法一一列舉所致。申言之,行為人之行為縱已該當該條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5款中其中一或數款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之構成要件,如另有該當同條項第6款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之構成要件時,自非可置而不論,始符該法條為「反操縱條款」之立法目的。從而如行為人係基於包括之認識,單一之目的,就某一種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或同時就多數集中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接續有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所示之非法操縱該等相關有價證券之行為者,應僅成立一罪,於此情形,應就所犯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之類型中,擇一重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參照)。同案被告鄒勝炒作作亞銳士公司股票係以包括之認識,單一之目的接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4款連續高價買入股票規定及第6款之直接從事相對成交,或於盤前、盤中持續以漲停板價格,或高於前一日、前一檔之價格大量委託買進,誘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及追價買進,藉以操縱該股票價格之市場行情,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規定,僅成立一罪,擇一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罪處斷。
㈡被告胡依惠是基於幫助之犯意,央請不知情之友人徐薏涵出
借附表一編號㈠所示證券帳戶給同案被告鄒勝使用一節,已如前述,被告胡依惠僅為同案被告鄒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影響、操縱股票之犯行提供助力,並無參與或分擔影響、操縱股票價格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胡依惠有以自己實施影響、操縱股票價格犯罪之意思,而與他人有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應認被告胡依惠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故核被告胡依惠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
155條第4款、第6款、第2項、第171條第1款幫助非法操縱股價罪,依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檢察官起訴認被告胡依惠與同案被告鄒勝係屬共同正犯,尚有誤會,此已經本院於101年11月30日、102年2月27日審理時諭知更正(本院卷㈠第77頁反面;本院卷㈢第2頁反面);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61號判決參照)。
㈢爰審酌被告胡依惠因基於男女朋友之情誼,央請不知情之友
人徐薏涵出借附表一編號㈠所示證券帳戶給同案被告鄒勝使用,助長同案被告鄒勝非法操縱股價,危害證券交易市場之交易秩序,應受責難,惟被告胡依惠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六月;被告胡依惠本案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規定,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第6款、第1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0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第155條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巿場秩序者。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巿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
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巿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
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巿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巿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第171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
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附表一:
┌──┬─────┬──────────────┬───────┐│編號│姓名│證券帳戶│備註│├──┼─────┼──────────────┼───────┤│㈠│徐薏涵│⑴仁信證券公司(經合併為凱基│開戶時間:││││證券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0年8月31日││││帳號:340207││││├──────────────┼───────┤│││⑵吉祥證券館前分公司│開戶時間:││││(帳號:693421)│90年8月24日│││├──────────────┼───────┤│││⑶太平洋證券公司│開戶時間:││││(帳號:484512)│90年12月14日│││├──────────────┼───────┤│││⑷建華證券大稻埕分公司│開戶時間:││││(帳號:81697)│91年3月14日│││├──────────────┼───────┤│││⑸統一證券城中分公司│開戶時間:││││(帳號:121907)│91年3月14日│││├──────────────┼───────┤│││⑹大府城證券城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⑺台鳳證券│開戶時間:││││(帳號:140420)│90年8月28日│││├──────────────┼───────┤│││⑻富邦證券大同分公司│開戶時間:││││(帳號:133205)│91年3月14日│├──┼─────┼──────────────┼───────┤│㈡│顧峻│⑴中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凱基證券公司)南京│││││分公司│││││(帳號:49235)││││├──────────────┼───────┤│││⑵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帳號:35676)││├──┼─────┼──────────────┼───────┤│㈢│李玉如│⑴吉祥證券館前分公司│││││(帳號:682306)││││├──────────────┼───────┤│││⑵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開戶時間:││││(帳號:49387)│91年5月3日│││├──────────────┼───────┤│││⑶三陽證券城中分公司│開戶時間:││││(帳號:2229)│89年2月11日│││├──────────────┼───────┤│││⑷協證券城中分公司│││││(帳號:17403)││││├──────────────┼───────┤│││⑸陽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15374)││││├──────────────┼───────┤│││⑹富邦證券天母分公司│││││(帳號66546)││├──┼─────┼──────────────┼───────┤│㈣│蘇萬良│⑴統一證券三多分公司│││││(帳號:77033)││││├──────────────┼───────┤│││⑵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37813)││├──┼─────┼──────────────┼───────┤│㈤│林上元│⑴建華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270468)││││├──────────────┼───────┤│││⑵統一證券新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⑶網路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15322)││├──┼─────┼──────────────┼───────┤│㈥│江增業│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帳號:50020)││├──┼─────┼──────────────┼───────┤│㈦│蘇青雲│建華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304088)││├──┼─────┼──────────────┼───────┤│㈧│飛雅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帳號:341793)││├──┼─────┼──────────────┼───────┤│㈨│劉純活│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四維分公│││││司│││││(帳號:33358)││├──┼─────┼──────────────┼───────┤│㈩│陳柏楷│中信證券南京分公司│││││(帳號:49303)││├──┼─────┼──────────────┼───────┤││金一新│⑴元富證券台南分公司│││││(帳號:308008)││││├──────────────┼───────┤│││⑵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帳:12393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