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7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陳世孔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明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明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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