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字第13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