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490號再審聲請人即被告 施順斌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1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被告施順斌(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對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本院於110年9月29日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6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上開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5至49頁)。然被告迄今並未提出原判決繕本,且未補正或具體敘明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所列舉之再審原因及具體事實,或足資判斷原確定判決對於事實認定有何錯誤、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再審聲請不符法律上之程式,其聲請程序顯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前項本文所稱「顯無必要者」,係指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或顯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7條之4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聲請再審時,其再審書狀未檢附原判決繕本及證據,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被告迄今未補正原判決繕本、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亦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已如前述,是本院認無通知聲請人到場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勇松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