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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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87號原告 陳文廷 兼特別代理 陳詹枝 使原告 陳睿甫
陳白雲 陳承樟 被告 余泰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7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