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6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黃榮相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4月19日起至民國118年4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黃榮相邀同相對人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8年4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1,15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95年4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案外人黃榮相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3月7日止,尚欠本金745,59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3月2日因分割繼承而受移轉登記為所有權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中國信託房屋貸款增補契約書、交易明細各1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件(以上均為影本)、土地登記謄本5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第78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06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793│建│104.71│全部││├──┼───┼────┼────┼────┼───────┼─┼─────┼─────────┼──┤│002│臺南縣○○○區○○○段││793-1│建│10.30│全部││├──┼───┼────┼────┼────┼───────┼─┼─────┼─────────┼──┤│003│臺南市○○○區○○○段││798│建│95.90│146之12││├──┼───┼────┼────┼────┼───────┼─┼─────┼─────────┼──┤│004│臺南市○○○區○○○段││798-1│建│50.54│146之12││├──┼───┼────┼────┼────┼───────┼─┼─────┼─────────┼──┤│005│臺南市○○○區○○○段││816-1│道│14│24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