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74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5月12日起至民國134年5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5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450,000元②500,000元③37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至民國①114年5月17日②101年5月26日③101年5月31日止,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3月22日起即均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合計2,171,66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各1件、建物登記謄本、匯豐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各2件、交易明細3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07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505-2│建│473│10000分之279││└──┴───┴────┴────┴────┴───────┴─┴─────┴─────────┴──┘┌─────────────────────────────────────────────┐│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07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備考││││││材料及│層││││││││││││號││││││││││││範圍│││││││房屋層數││││││││計│││├──┼─┼──────┼────┼────┼─┼─┼─┼─┼─┼─┼─┼─┼───┼───┤│001│16│臺南市東區崇│臺南市東│6層樓房│13│││││││13│22分之││││73│德18街16號地│區竹篙厝│鋼筋混凝│9.│││││││9.│1││││3│下層│段3505-2│土造│19│││││││19│││││││地號││││││││││││├──┴─┴──────┴────┴────┴─┴─┴─┴─┴─┴─┴─┴─┴───┴───┤│含共用部分竹篙厝段1673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27。│└─────────────────────────────────────────────┘┌─────────────────────────────────────────────┐│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07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備考││││││材料及│││││││││││││號││││││││││││範圍│││││││房屋層數││││││││計│││├──┼─┼──────┼────┼────┼─┼─┼─┼─┼─┼─┼─┼─┼───┼───┤│002│16│臺南市東區崇│臺南市東│6層樓房│54│││││││54│全部││││73│德18街18號│區竹篙厝│鋼筋混凝│.9│││││││.9│││││6││段3505-2│土造│0│││││││0│││││││地號││││││││││││├──┴─┴──────┴────┴────┴─┴─┴─┴─┴─┴─┴─┴─┴───┴───┤│含共用部分竹篙厝段1673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