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8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硯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芬多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芬多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之備查資料或有其他清算人之情事,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於同年12月31日具狀僅提出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董監事資料影本,仍未見聲請人提出芬多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資料到院,該裁定於103年12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收受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