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 劉玉綉 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葉佳鑫
葉佳誠 田秋華 共同 練家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袁德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