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惟依卷內現存證據,被告林建村於民國103年5月10日在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之情況下,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已堪認定,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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