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9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臣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102年8月5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聲請人雖於102年8月16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