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該法第
488條所規定之「起訴後」,自係指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而言。
二、經查,原告告訴被告甲○○、丙○○之刑事案件,並未繫屬於本院,此經本院查明在案,並有該被告於本院繫屬案件之查詢資料2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2紙附卷為憑。
是以,本件既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