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29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孫來 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伍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其中叁拾玖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柒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其中陸萬捌仟陸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