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04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蘇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256,441元│94年10月21日│15%│暨自9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2│20,966元│95年9月1日起至│20%│││││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4.99%│││││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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