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15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及公司所在地均位於高雄縣,業據被告具
狀陳報在卷,而侵權行為地在屏東縣,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
1094號刑事判決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
項、第15條第1項、第21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嗣經被告聲請移轉管轄,原告同意移轉至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