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77號
上訴人 陳俊源
被上訴人 王菁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77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