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傅永昌

張金蘭

傅永萃

傅永興

傅永菁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11,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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