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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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1842號聲請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吉勝不銹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玖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91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吉勝不銹鋼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八,餘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9,450元【計算式:49,312×8/10=39,4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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