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破字第1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惟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96年11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聲請人逾期至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則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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