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578號債權人 鄭富榮 債務人玹彩電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翁翊泰 人
一、債務人玹彩電機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翁翊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