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247號聲請人 葉子汯 相對人 葉義武 關係人 賴昕鈺 上列當事人間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張宛華 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關係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448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惟關係人住處離相對人甚遠,數月來探視相對人之次數寡少,未分擔相對人之費用,且與聲請人感情不睦,就相對人之監護事務無法合作。為此請求改定相對人之監護人,由聲請人一人擔任等語。
二、按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三、查本件相對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44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經選任聲請人及關係人擔任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聲請人請求改定監護人由其單獨任之,關係人則表示其並無漠不關心相對人之情況,乃聲請人拒絕告知相對人下落,且拒絕關係人及家人前往探視相對人。雖兩人就相對人財產管理事宜,互不信任,但關係人會配合聲請人進行照顧事宜及金錢支用之討論規畫,並無不適任監護人之情事等語。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改定監護人,與相對人之利益有衝突之虞,揆諸前引規定,自有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就本件應否改定監護提供專業意見之必要。
四、本院審酌張宛華律師具相關專業知識與能力,適於擔任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經詢問其意願,獲其同意擔任。茲依上揭規定,選任張宛華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另本件程序監理費用暫定為新臺幣12,000元,已由關係人預繳,日後得由相對人之財產負擔,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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